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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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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赵某某、江某某挪用资金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4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江某某,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江某某挪用资金一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鲁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鲁山县让河乡让东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将本村一处集体土地开发建商品房,并成立了开发领导小组,推选被告人赵某某担任开发领导小组组长,被告人朱某某、江某某担任副组长,代表村集体,负责商品房开发、买卖及财务管理等事项。2013年10月4日,赵某某、朱某某、江某某预谋后,利用赵某某经手、保管售房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二十万元,其中交给朱某某十万元、交给江某某二万元,其余八万元江某某为其女代付了购房款。2014年7月3日三被告人归案后赃款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某某、江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朱胜某、于某某、康某某、郑某某、徐某某、杨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查询材料、暂扣清单、买卖合同、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江某某作为村集体临时机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赵某某、江某某平时表现尚可,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朱某某与其余二被告人虽然犯罪事实情节相同,但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还有重大不良影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江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上诉称,其挪用的数额为12万元,并非20万,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伙同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江某某共谋后,利用管理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2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于上诉人所提“其挪用的数额为12万元,并非20万,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朱某某、赵某某、江某某三人共谋由赵某某将其保管的村集体资金分别给予朱某某、江某某各10万元,实际交付中,赵某某给予朱东利10万钱,给予江某某2万元钱,但同时约定另外8万元钱折抵江某某代替其女儿所购房屋的房款,上述事实有三人的供述,朱某某、江某某所写证明及相关银行凭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所提“其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江某某系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持传唤证传唤到案,不符合主动到案条件,不构成自首,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的量刑适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伟平

审 判 员  张丰奇

代理审判员  张泰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雨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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