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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9日至今,被告人崔某某在桐柏县城关镇淮河路铜矿家属院门口东侧经营“肉丁饺子”店,生产销售包子给群众食用,崔某某在制作包子过程中加入“泡打粉”。抽取扣押该店制作的包子,经河南省鸿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店所销售的包子中铝含量364.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

另查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检查笔录及样品采样记录,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包子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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