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明鑫,曾用名周磊,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詹明学、郑雷,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树旗,男,1990年9月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雷大理、闻帅,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仵帅,曾用名姚帅,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浩、唐俊,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鹏,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淮松、史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亚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孟秋,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信武,男,1985年9月1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勋省、夏睿泽,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省会,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传庭、王磊,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进,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文玲、李率,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仕飞、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于2014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正军,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窝藏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国良、罗罡,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监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鹏、杨树旗、段省会、左信武、温某某、李进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明鑫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仵帅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张亚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石某某、李某某犯窝藏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阳坡、丹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及其代理人孙小帅,被告人周明鑫、仵帅、杨树旗、刘鹏、张亚锐、左信武、段省会、李进、温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詹明学、陈浩、唐俊、雷大理、郑淮松、刘孟秋、梁勋省、王传庭、薛文玲、闫仕飞、吴正军、姚国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刘鹏因其母亲田某某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组织被告人左信武、杨树旗、段省会、李进、周明鑫、仵帅、温某某、张亚锐到唐某某家中对唐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唐某某重伤。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温某某、张亚锐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仍开车带领二人逃离现场。李某某明知左信武、杨树旗、段省会、李进四人是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现金、手机卡等帮助四人潜逃。 2.2010年2月19日21时许,孙某某与张亚锐、张某三人在桐柏县中医院东隔墙“小吃一条街”用餐喝酒,饭后三人步行至中医院大门西侧时,孙某某、张亚锐无故对行人陈某甲、高某挑衅,进而双方厮打,孙某某持木棒将陈某甲头部打伤。殴打过程中孙某某电话联系仵帅、曹某某(另案处理)、韩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城关派出所处警干警孙某、杨某某等人欲将孙某某带回派出所,遭仵帅、曹某某、韩某等人的阻拦、殴打、谩骂,造成孙某某多次逃脱,引起众多群众围观,直到公安局重新派警前来援助,才将涉案人员控制。处警干警孙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陈某甲经鉴定为轻伤。 3.2011年9月15日晚,周明鑫电话联系桐柏县二高中学生尤某某到“澳都KTV”唱歌,尤某某叫上同学周某某、郭某甲一同前往。在KTV唱歌后,周明鑫等人强行带三名女生分乘两辆汽车来到桐柏县水帘洞,周明鑫将尤某某从车上拉下带至盘古大殿附近一石凳上,持刀对尤某某进行威胁,然后脱下尤某某的衣服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酒后阴茎不能勃起,未能射精。 4.2011年12月2日晚11时许,陈某乙与张亚锐等人一起饮酒后醉酒,陈电话联系其男友吴某某到八一路口接自己。吴某某驾车赶到后,张亚锐阻止吴某某带陈某乙走,并殴打吴某某。期间张亚锐联系仵帅,仵帅带领姜闯、任某某驾车赶到现场,几人对吴某某围殴,吴某某被殴打致轻伤。 5.2012年1月10日晚,仵帅、陈某乙等人在桐柏县“宏泰”宾馆7666房间赌博。郑某到场后要求参赌,仵帅将自己的位置让与郑某。在陈某乙抬牌时,郑某与陈某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仵帅、周明鑫、马某上前帮郑某殴打陈某乙,马某持刀将陈某乙扎伤,经鉴定为轻伤。 6.2012年4、5月份的一天,因矿山边界发生纠纷,安阳人老徐(身份未确定)电话联系仵帅,仵帅即带领郭某甲等人赶到桐柏县朱庄乡郭湾村郭某乙的矿上,对黄某某、郭某乙实施殴打。在朱庄派出所处警人员赶到现场后,仵帅又持石块将郭某乙的面部砸伤,经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鹏、杨树旗、段省会、左信武、温某某、李进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明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仵帅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张亚锐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石某某、李某某构成窝藏罪,提请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