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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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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4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4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泌阳县林业局批转的关于黄山口乡松树被盗伐一案,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盗伐松树61棵,蓄积11.9335立方米,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特移交至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处理。接到案件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对附近木材收购点进行排查,经过排查在郭集镇杨树岗村委安某某木材收购点发现有新被采伐的松树节,安某某陈述其收购点内堆放的林木为黄山口乡的王某某出售的。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安某某木材收购点内收购王某某出售的松树节为2.128立方米。在王某某家院内发现有5节松树节(系同一棵),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蓄积为0.4434立方米。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伐林木2.5714立方米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盗伐其所在村委的松树,后将盗伐的松树藏匿于家中一部分,另一部分卖给郭集镇杨树岗村委安某某木材收购点,得赃款700元。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王某某卖给安某某木材收购点的松树木材蓄积为2.128立方米;王某某藏匿其家中的松树木材蓄积为0.4434立方米。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退赔村委7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陈述予以认可,并有证人安某某等人证言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检查笔录与照片,鉴定书,辩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其家属退赔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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