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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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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琼等12人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7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琼。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7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琼。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向东,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向军,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聪。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东,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敏捷。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万玉婷。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晖天,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80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90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子健,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XX,女,1993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88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X,女,199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XX,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红平,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89年11月09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林,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XX,男,1987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琼等12人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琼等12人及辩护人翟向东、李向军、朱晓东、朱晖天、黄东亮、张远、钟子健、刘红平、刘建林、禹敬业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自2013年4月份以来,朱俞龙(在逃)与张琼、陈聪、钟XX、汪XX、李XX、黄XX、朱X、沈XX、谢敏捷、李XX、张XX、万玉婷等人租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中航公寓一写字楼,假冒深圳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州分公司的名义,采取在网上发布虚假购物信息和非法买卖快递公司顾客购物信息等手段,获取受害人购物信息和联系方式,后利用网上技术手段,变换号码归属地,以开展售后服务、顾客购买原产品质量若有问题可退货或换货的名义,与受害人联系,取得当事人信任后,以交纳保证金为借口,要求受害人将诈骗款项打到公司指定帐户,对受害人实施诈骗,之后,该团伙不同成员之间再交叉变换身份,分别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快递员、管理人员等,提出种种理由,对受害人实施连续诈骗。共作案218起,涉案金额130余万元。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根据侦查机关2015年1月28日“关于对张琼、陈聪等人涉嫌诈骗案的情况说明”内容,认为陈聪与张琼为犯罪团伙管理人员,陈聪、张琼主要负责团伙运作时的后勤工作和对其他团伙成员进行业务指导,二人的薪资按团伙成员共同诈骗金额的3%-5%计算,当月诈骗总额超过40万元时按照5%计算,低于40万元时按照3%计算。同时,认为由于该团伙内部发放工资时所使用的统计表信息并不完全,且被害人无法确切指认某一被告人,就上述起诉书中所涉及的218起,经过与该团伙内部发放工资时所使用的统计表核对,与已落实的被害人报案资料相对应,对张琼等12被告人的具体诈骗次数、金额进一步明确指控如下:

被告人谢敏捷作案22起,诈骗涉案金额206257元。

被告人万玉婷作案14起,诈骗涉案金额110180元。

被告人李XX作案16起,诈骗涉案金额67088元。

被告人汪XX作案12起,诈骗涉案金额59400元。

被告人李XX作案14起,诈骗涉案金额49297元。

被告人朱X作案6起,诈骗涉案金额27200元。

被告人钟XX作案5起,诈骗涉案金额19500元。

被告人黄XX作案5起,诈骗涉案金额15900元。

被告人沈XX作案3起,诈骗涉案金额127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张琼等12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聪、李XX、张XX、李XX、朱X、钟XX、黄XX、沈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张琼、谢敏捷、万玉婷、汪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部分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4月份以来,朱俞龙(在逃)等人在江西省赣州市境内以“深圳市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州分公司”或“深圳恒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该诈骗团伙通过互联网、朋友介绍等方式招募员工张琼、陈聪、钟XX、汪XX、李XX、黄XX、朱X、沈XX、谢敏捷、李XX、张XX、万玉婷等人,内设主管、后勤、文员、培训员等岗位,通过对招聘来的员工进行诈骗流程的培训即所谓的“话术”培训后上岗。被告人张琼、陈聪为管理人员,其他被告人为话务员。采取在网上发布虚假购物信息和非法买卖快递公司顾客购物信息等手段,获取受害人购物信息和联系方式,后利用网上技术手段,变换号码归属地,以开展售后服务、顾客购买原产品质量若有问题可退货或换货的名义,与受害人联系,诈骗当事人信任后,以交纳保证金为借口,要求受害人将诈骗款项打到公司指定帐户,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受害人上当受骗后,该团伙不同成员之间再交叉变换身份,分别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快递员、管理人员等,提出种种理由,对被害人实施连续诈骗。在对被害人实施连续诈骗时12名被告人中,根据卷宗第10卷中的“客户信息回馈登记表”显示,有化名的有:汪XX(小汪)、谢敏捷(小敏)、李XX(陈义)、张XX(土豪)、李XX(陈云)、万玉婷(小万、玉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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