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2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曾用名吕鑫,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月21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0月20日晚上9点多,杨X(已判刑)接到吕XX、又名吕X电话称自己在银龙之翼动漫城输钱了,杨X等人到现场后并让动漫城老板退钱为由,让老板三分钟到场,三分钟不到就开始砸东西。随后,杨X又打电话叫常X,常X又约吕XX(已判刑),吕XX约王XX、梅XX(均已判刑)等多人到动漫城给杨X等人捧场。在老板没有到场之前,杨X等人拿凳子将动漫城三台游戏机砸坏,随后扬长而去。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砸坏的游戏机价值39828元。 2、2014年12月26日,泌阳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师范路皇家别院宾馆8楼房间内将花园派出所涉嫌寻衅滋事的网上逃犯吕XX抓获,抓获后经查,吕XX涉嫌容留王XX、贺XX、杨XX、臧XX等人吸毒及多次容留其他不同人员在皇家别院宾馆吸毒。 另查明,被告人吕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主动与被害人韩XX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泌少刑初字31号刑事判决书、(2013)泌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在动漫城输钱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XX在皇家别院宾馆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XX犯寻衅滋事罪中,与其他同案犯事实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XX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