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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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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6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4日被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6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在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0年开始在泌阳县贾楼乡贾楼街经营液化石油气充气站,至案发已达4年。经泌阳县铜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张XX提供的记账本进行司法鉴定,其记账的销售金额为811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人宋X、吕XX、曾XX、李XX、贾XX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调取证据清单,泌阳县工商局贾楼工商所出具的证明,泌阳县公安局贾楼派出所出具的张XX气站方位图,泌铜审字(2014)第128号审计报告书,张XX经营液化气站的记账本,张XX液化气站宣传卡片,泌阳县大熊庄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务院制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燃气,销售金额达八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助理审判员  赵 娜

助理审判员  李国令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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