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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降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13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降XX,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13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降XX,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降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降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降XX在明知张XX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先后在泌阳县88快捷宾馆开房间,提供病毒和吸收病毒的水葫芦,供自己和容留张XX吸毒五六次。最近一次,于2014年11月24日或25日被告人降XX在88快捷宾馆208房间,提供病毒和水葫芦拱张XX吸毒。

另查明,泌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5日对被告人降XX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降XX强制戒毒二年(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降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书证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降XX在宾馆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降XX在实施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中被告人降XX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降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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