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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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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3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5年1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3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5年1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9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被告人雷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7时25分许,被告人雷X驾驶陕B32830-陕B2286挂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货车,沿张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泌阳县春水镇张庄西桥时,在躲避前方同向其他车辆时与对向李XX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死亡,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雷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X、王XX、李XX、赵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驾驶机动车,在躲避前方同向其他车辆时与对向李XX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死亡,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雷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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