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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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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47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26日被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47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26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亮、孙某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徐某亮、孙某某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本案在审理阶段,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份,泌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官庄分社工作人员马某某在办理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银行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共3笔予以承兑、付款,共计700万元,造成泌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特别重大损失。2012年4月至10月份,马某某在复核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共8笔予以复核,共计3007.700861万元,造成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别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9条之规定,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但本案事实的造成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请合议庭综合整个案件,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办理业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自己是在泌阳县农村信用联社授权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办理的,复核票据业务的复核人仅复核票据的金额与转出的金额是否一致,联社没有要求复核其他内容。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刘某某众融公司并非普通的信用社储户,因为这种储蓄合同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张某某控制的居阳华府项目需要使用刘某某募集的资金,而刘某某又对张某某无法信任的情况下,双方在非法资金拆借这种非善意动机的驱使下,将官庄信用社作为资金拆借的平台或者说是“工具”,开始按照双方约定的巨额回报实施违法及犯罪活动。作为张某某等实施犯罪的“工具”,官庄信用社(李某某除外)被动地出现在张某某等实施犯罪活动的系列事实中,官庄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马某某等更是在无任何犯罪动机或者主观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被牵了进来,成为张某某等人实施犯罪活动的“祭品”。2、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按照信用社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众融公司等转账业务,且未因其正常办理业务的行为收取任何人的非法利益,换言之,如果知道其办理的业务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其也不会、不敢、不可能予以办理。因此,本案谈不上马某某存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3、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尚无能力识别陈某某向官庄信用社提供印鉴及法人章的真伪,而需要借助专业的设备、专门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而这些技术鉴定条件官庄信用社是不具备的,被告人马某某就更没有能力和义务进行识别。4、被告人马某某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审核陈某某提供的支票,并通过泌阳县信用联社的远程授权,完成了业务办理。5、官庄信用社主任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干扰被告人马某某识别能力。6、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7、马某某对其他业务人员经过远程中心授权后进而转款成功打印出转账单后的核对行为,仅核对数字是否正确,不是审查决定,更不是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任何一种,因此其符合行为不构成犯罪。综上,请合议庭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张某某、李某某、禹某某成立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居阳华府项目,开发过程中资金链断裂,因李某某当时是官庄信用社主任,张某某在车站信用社工作,禹某某在宏达信用社工作,三人便商议走银行开对公一般账户,然后用假印鉴把钱转出来。他们与南阳刘某某签承诺还款书后,让刘某某的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在官庄信用社开立一般对公账户。李某某将上述两个公司预留在银行的印鉴片复印以后,制作两个公司的假印鉴片,然后由“居阳华府”的工作人员带着假印鉴去官庄信用社办理两个公司的转款业务。

2012年4月至8月份,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分社工作人员马某某,在办理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银行票据业务中,没有辨别出居阳华府工作人员所持有的印鉴片系假印鉴片,因而对加盖假印章的票据共3笔予以承兑、付款,共计人民币700万元;在复核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银行票据业务中,对加盖假印章的票据共8笔予以复核,共计人民币3007.700861万元。

另查明,本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2014年1月10日泌阳县宇兴公司和泌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签订《资产处置意向书》、2014年1月27日泌阳县宇兴公司与泌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签署《资产处置框架协议》,约定由泌阳县宇兴公司承接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并向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故意转嫁风险资金所涉及的全部债务;2014年5月7日,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涉及票据诈骗给泌阳县信用联社造成的损失由泌阳县宇兴公司负责偿还。

另查明,张某某、李某某、禹某某等人利用假印鉴片通过农村信用社柜员将南阳市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凌弘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15300万元转出。案发前张某某等人已通过不同途径返还给上述四家公司10900万元,对于剩余4400万元损失,2015年2月5日泌阳县宇兴公司与上述四个公司签署了具体的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5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已向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了销户申请。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马某某在联社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此案是因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刑事案件造成,致使柜员承兑,并且资金处置已经得到妥善解决,请在法律幅度内最大限度对马某某从轻或免除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供述:2005年5月份至2013年12月在官庄信用社上班,从2011年之后我们信用社的出纳和操作员轮换着上岗,所以2011年之后我有时是出纳有时是操作员。我们社对公帐户的预留印鉴片平时在单位的营业室一个铁皮柜里放着,也没有锁,违规的地方是一是陈某某从我这里购买过空白支票,具体买多少张我记不清了,必须是预留印鉴上的存款人员拿全套的印鉴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去办理,临柜人员核对身份后进行登记后出售。二是出售给陈某某的佛山众融空白支票时佛山的印鉴要盖到票上,当时我折角核对了,没有发现异常。

我经办的有三次,2次300万,1次100万,我办的这两笔业务主管会计徐某坤都在场,在她的指导下进行办理,授权是远程中心授权。支票转账业务会计都要复核。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供述:我本身不会办理业务,都是在会计的指导下操作完成的。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供述:复核就是记账员把票据的所有业务办完后转给复核员,复核员盖上自己的印章。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策证言:主要证实张某某等人拉储户存到信用社,然后由陈某某等人转款的情况。

2、证人刘某某、张某娟、鲁某某证言:以上三人主要证实往各个信用社存款的情况。

3、徐某坤、段某某、王某某、梁某某证言:以上主要证实临柜时办理的情况及程序。

(三)书证

1、被告人马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马某某经手办理的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银行票据复印件;泌阳县农联社关于远程集中授权业务操作流程通知;被告人马某某到案经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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