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单某某、黎某某、李某某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旭光,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9120373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袁老乡刘湾村三组,因涉嫌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旭光,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9120373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袁老乡刘湾村三组,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炎,男,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知华,男,1991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1020273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袁老乡刘湾村二组,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保平,男,河南省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黎永强,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412723197808158197,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黄寨镇曾楼村六组。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家堂,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秋平,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生,身份证号:412723198407157710,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平店乡文寨村二组。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旭光、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犯抢劫、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松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旭光及辩护人刘淑炎、被告人单知华及辩护人王保平、被告人黎永强及辩护人赵家堂、被告人李秋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1、2013年11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旭光、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四人预谋后决定去单三立家所开代销点内实施盗窃,被告人单知华因与单三立有亲戚关系未去,被告人王旭光、黎永强、李秋平三人头戴“老熬帽”窜至单三立代销点内,正在实施盗窃时,单三立被惊醒,黎永强持刀威胁被害人单三立说:“钱放在什么地方”?后李秋平经过搜寻从单三立枕头底下一件衣服中将现金1200余元抢走,从受害人家抢劫香烟价格鉴定价值165元。后所抢劫现金赃款及物品四人均分。

2、2013年12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驾驶面包车窜至商水县黄寨镇闫先店村张桂荣家中,黎永强按住受害人张桂荣的头部将其控制,被告人单知华持刀把羊绳割断将一只老母羊牵走,后被告人黎永强将两只小羊羔抢走。经鉴定三只羊价值1500元。

3、2013年12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旭光、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抢劫张桂荣三只羊,后四人连夜窜至商水县魏集镇殷庄村王美兰家中,单知华将其大门跺开,黎永强控制住王美兰,后单知华持刀把羊绳割断将羊抢走,李秋平将其另一只羊抢走。经鉴定二只羊价值4200元。

二、盗窃罪

1、2013年8月3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单知华、王旭光、李秋平、黎永强四人窜至商水县城关镇郑庄村李新霞住宅内,将胡俊臣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125摩托车和张会芳停放的一辆红色“东瀛之花”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00元、电动车价值2070元。

2、2013年10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驾驶面包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戚楼行政村单庄自然村,将单德横家中二只羊盗走,后四人将羊卖给赵子成(刑拘在逃),经价格鉴定该两只羊价值4500元。

3、2013年11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窜至商水县袁老乡刘湾村王丽停家中,将其院内的一辆红色“建设”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苏留伟(已判决),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3262元。

4、2013年12月3日晚,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窜至商水县平店乡文寨村单秀红家中,将其家中一辆“久久”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海坤(另案处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620元。

5、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驾驶面包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杜庄217省道上盗窃胡国军晾晒在路上的玉米1000余斤,经价格鉴定价值1050元。

6、2013年11月份晚,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驾驶面包车窜至商水县东环城路路东一楼道内将路学军的一辆黑色两轮“银钢”牌摩托车和隋志红得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50元、电动车价值1200元。

7、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旭光伙同李秋平窜至商水县平店乡文寨村凡清军家中,将其室内的一辆黑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王旭光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苏希望(已起诉),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2730元。

8、2013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秋平伙同单知华窜至商水县袁老乡刘湾村王现伟家大门前,趁人不备将王鹏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劲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经王旭光介绍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受害人王鹏辉,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3850元。

被告人王旭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抢劫有异议,认为商量的是去盗窃,我是开着车在路边等着,不知道是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都是事实,但是盗窃罪的第一起、第二起、第六起价格鉴定过高,第三起是我给他们说的地方,我没有去,第四起我没有分钱,卖给谁了我也不知道,第五起我没偷那么多的东西,第七起我没有去,我在路边等着,李秋平去偷的,偷了后李秋平带着我走了。

辩护人辩护意见:一、王旭光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系罪名错误,王旭光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3起抢劫案件中,事前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无抢劫的共谋,主观上没有抢劫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入室实施抢劫或者暴力威胁被害人致使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劫取财物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旭光犯抢劫罪不能成立。二、王旭光盗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从轻量刑。王旭光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只是辅助、从属作用,应依法认定从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八起盗窃案,王旭光事前并不知道李秋平、单知华盗窃摩托车的动机,客观上王旭光没有参加盗窃活动,构不成盗窃罪的共犯。三、公诉机关出示的物价鉴定结论程序违法、鉴定价值偏高,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四、王旭光当庭承认与盗窃犯罪,且真诚悔罪,请予以从轻处罚。五、王旭光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知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有异议,认为第一起抢劫其并没有参与,第二起、第三起不应认定为抢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是第一起、第二起鉴定价值过高。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