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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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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袁某甲、巩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6月7日由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6月7日由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清林,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巩某甲。2014年6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甲。2014年6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9日由清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绍凯,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巩某甲、袁某甲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社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清林、被告人巩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志广、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辩护人吴绍凯、王建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巩某甲、袁某甲共同预谋后,以虚增债务金额的方式申报普九化债资金。2010年1月至5月,国家普九化债资金分两次汇入被告人赵某甲的银行账户,被告人赵某甲将虚报的7163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巩某甲、袁某甲向赵某甲催要未果。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巩某甲、袁某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上指控虚报71630元据为己有有异议,认为这些钱是其应得的,对罪名有意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赵某甲贪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供98000元的欠条,证明学校还欠赵某甲98000元。

被告人巩某甲对多报钱没异议,认为多报的四、五万元本人没有得到、也没想得到,是为了给学校还帐。对预谋有意见。不够成贪污。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多报钱是为了还学校的外欠账,不够成贪污。

被告人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起诉书上的共同预谋不存在,没有向赵某甲催要过,对数额有意见,欠赵某甲的耗材费没有减下来,多少记不清了。没有犯贪污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袁某甲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多报普九化债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且袁某甲至今没有占有多报的资金。袁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08年3月10日由省政府转发,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将2005年12月31日前,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进行清理化解。2008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巩某甲、袁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协商后,以虚增债务金额的方式申报普九化债资金。2010年1月至5月,国家普九化债资金240930元分两次汇入被告人赵某甲的银行账户,被告人赵某甲将虚报的7163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巩某甲、袁某甲向赵某甲催要未果。

另查明,仙庄乡二中于1999年11月25日从濮阳市永佳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赵某甲)处购置第一批微机款206000元,2003年12月2日购置第二批微机款122000元,两次合计328000元。从收取学生微机费中支付赵某甲微机款238700元,其中有80000元是在2001年-2004年前任校长白某甲为应付上级检查与赵某甲互相打了收条和欠条,实际还欠赵某甲169300元。2008年5月申报第一笔普九化债资金118930元,第二笔普九化债资金122000元,两笔合计240930元,虚报71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赵某甲、巩某甲、袁某甲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2)前科证明

证明:赵某甲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巩某甲、袁某甲无违法犯罪行为。

(3)清丰县仙庄镇中心学校证明

证明:巩某甲自2005年7月至2010年5月在清丰县仙庄镇第二初级中学任校长。

(4)袁某甲任职证明

证明:2003年3月至2014年6月任仙庄乡二中学校报账员,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收支报账工作。

(5)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证明:清丰县仙庄乡第二初级中学,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举办单位清丰县教育局,法人代表巩某甲。

(6)清丰县教育局清教字(2004)89号文件

证明:巩某甲任仙庄乡二中校长。

(7)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证明:濮阳市永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

(8)豫农综改办(2008)5号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证明:农村“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赊欠的建筑材料款等形成的债务,无论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对利息问题有无约定,一律不计算利息。

(9)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8)21号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要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清丰县人民政府清政文(2008)23号文件

证明: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政府决定成立清丰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11)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财办预(2009)157号

(12)濮阳市财政局文件濮财办预(2009)571号

(13)濮阳市财政局文件濮财办预(2010)106号

(14)濮阳市财政局文件濮财办预(2010)363号

以上四份证据证明省、市下达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资金的情况

(15)项目情况表

证明:申报化债118930元,债权人赵某甲,债务人巩某甲,债务用途仙庄乡第二初中购电脑。

(16)合作办学协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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