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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广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淇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广辉,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广辉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

(2015)淇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广辉,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广辉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朝歌南路西段,翻墙进入秦某某家,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盗走集邮册五本。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57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

二、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老一中西墙外,翻墙进入葛某某家,将一楼卧室内的1500元现金、一台爱国者牌平板电脑(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30元)、一台索尼相机(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12元)及十七瓶茅台酒盗走。被盗现金、物品共计价值2642元。案发后,被盗爱国者牌平板电脑、索尼相机已追退。

三、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北十巷,翻墙进入吕某某家中,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将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包括显示器、连接线)盗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59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

四、2014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朝歌南路西段纣王宫路,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将一台联想笔记本(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24元)、二十三瓶茅台酒(其中十一瓶贵州茅台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019元)、十二瓶剑南春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400元)、五瓶长城干红葡萄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25元)、四瓶SIDUSWINE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36元)及一个黑色带有字母ALT的钱包盗走。被盗物品共价值15404元。案发后,被盗联想笔记本、二十三瓶茅台酒、十二瓶剑南春酒、三瓶长城干红葡萄酒、四瓶SIDUSWINE酒、一个黑色带有字母ALT的钱包已追退。

五、2014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泰康路五巷,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中,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将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00元人民币)、现金1300元及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同号钞珍藏册(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60元)盗走。被盗现金、物品共价值2560元。案发后,被盗人民币珍藏册已追退。

六、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东环路“影美新天地”工地东侧,两次翻墙进入孙某某家中,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将一台IPAD2平板电脑(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424元)、一支翡翠手镯(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300元)、一个“福绿寿喜”鼎和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同号钞珍藏册(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99元)、两瓶飞天经典MAOTAITOWN白酒、一瓶“人民大会堂”五粮液国宴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380元)、两瓶古井贡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00元)、两瓶晶质玉液汾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76元)、十九瓶“五粮液”白酒、六瓶剑南春白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700元)盗走。被盗物品共价值10179元。案发后,被盗一台IPAD2平板电脑、一支翡翠手镯、一个“福绿寿喜”鼎和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同号钞珍藏册、两瓶飞天经典MAOTAITOWN白酒、一瓶“人民大会堂”五粮液国宴酒、两瓶古井贡酒、两瓶晶质玉液汾酒、十三瓶“五粮液”白酒、六瓶剑南春白酒已追退。

七、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朝歌南路西段南侧铁路工区家属院,翻墙进入姜某某家中,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将一台“创维”牌液晶电视盗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价值952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

八、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检察院西侧、纣王宫路南侧,翻墙进入李某某家中,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将一块“MIDO”手表(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692元)、一个钻石吊坠(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200元)、一条钻石项链坠(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580元)、一枚黄金戒指(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190元)、一对黄金耳环(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430元)、一条苏烟(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00元)、三条玉溪烟(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70元)及现金138元盗走。被盗物品、现金共价值15200元。案发后,被盗一块“MIDO”手表、一个钻石吊坠、一条钻石项链坠、一枚黄金戒指、一条苏烟、三条玉溪烟及现金138元已追退。

九、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朝歌南路西段,翻墙进入王一某家中,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将一套金镶玉茶具(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50元)、一套第五套人民币八同号钞珍藏册(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60元)、一只玛瑙手镯(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00元)、一条软中华烟(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00元)、及八盒硬中华烟(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60元)盗走。被盗物品共价值237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

十、2014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东环路“影美新天地”东侧,翻墙进入段某某家中,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将九瓶52度K6“金剑南”白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85元)、一盒(两瓶)百鸟朝凤白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98元)盗走。被盗物品共价值78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

十一、2014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广辉骑电动车窜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东风路十六巷,翻墙进入张一某家中,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将一台“雷神”牌笔记本电脑(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207元人民币)、HTC牌手机和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分别价值1454元和70元人民币)、黄金戒指一枚(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15元人民币)、一对独山玉手镯(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0元)、一支浅绿色透明状玉手镯(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0元)、一个爱国者数码相册(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80元)、六瓶茅台酒(其中一瓶纸盒装贵州茅台酒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329元)、三条玉溪烟(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70元)、一条芙蓉王烟(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6元)、一条金至尊烟(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00元)、一条黄金叶烟(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80元)及现金200元盗走。被盗物品、现金共价值12611元。案发后,被盗物品、现金已追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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