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志新,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文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杜某某以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免考驾驶证为由,骗取秦某某的信任,后通过秦某某先后诈骗郭某某等20人钱财共计1461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46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因所欠债务无力偿还,便谎称可以通过其在交警部门工作的亲戚,不参加正规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此取得战友秦某某的信任,在同年11月份至2014年3月份期间,通过秦某某先后骗取郭某某等二十人现金共计146100元,用于个人挥霍、消费。案发后,杜某某的母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杜某某的谅解。2014年11月18日,杜某某主动到淇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2年底,我向朋友张某某借了三万元,2013年9月份张某某催我还钱,我听说社会上有很多人想办驾驶证,就给秦某某打电话,我和秦某某是战友,让他看看身边是否有要办理驾驶证的。我给秦某某说我叔叔在鹤壁市公安局上班,通过他多交些钱不用考试就能领到驾驶证。秦某某让我给他媳妇还有他媳妇的妹妹办理驾驶证,我说每人收费5600元,秦某某通过农行把11200元打到了我朋友王某某的银行卡上,我把这些钱都取走了。第二次也是通过秦某某给两个人办驾驶证,每人收他们5600元,他们将11200元打到了我信用联社的银行卡上。后来再收他们的钱,我都记得模糊了,我记得到庙口找秦某某拿了一次三万块钱,是五个人办C证的钱,每人收他们6000元。另外还到庙口拿了一次两万块钱,是一个叫“奥虎”的人,他的驾驶证被吊销了,让帮他办个A证。还有我收了18000元,这笔钱是两个人的,他们通过信用联社给我转的钱,一个办理A证转了10600元,另一个人也是办A证,他在驾校交过费了,我说我可以让驾校把钱退了,让他给我交了7000多元钱。另外我还收过秦某某一笔15000元、一笔两万多元钱,具体包含几个人的钱,我记不清了。我总共收了他们192000元,除去将车卖给秦某某的33000元和向秦某某借的16000元,其他的钱都是以帮助别人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得的。我没有给别人办理驾驶证的能力,也没有给我叔叔说过这件事。2014年4月份,我的电话丢了,我怕秦某某等人打电话催我,就没去补卡。这些钱我都花在吃住玩以及考察项目上了。 2.被害人秦某某陈述:2013年10月份,杜某某来淇县找我,说他叔叔在鹤壁市交警支队上班,给了他几个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的名额,问我能不能帮他把这几个名额完成,办不成全额退款。我说先给我爱人王树兰及其妹妹王树珍办个驾驶证吧。我问他多少钱,他说6000元可以办个C证。停了两天,我通过农业银行向杜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转了11200元,他给我便宜了800元,账户名称是王某某。第二次也是2013年10月份,通过我给晋某某、张一某办C1驾驶证,他们和我关系不错,所以每人也交了5600元,他们通过农村信用联社将11200元给了杜某某,卡号上的姓名是杜某某本人。第二次后没几天,杜某某通过我给胡某某的儿子办理驾驶证,说名额用完了,涨价了,一个驾驶证6000元。胡某某在庙口乡东场村西边山上给了我6000元,我转身来到车上交给了杜某某。第三次后没几天,杜某某通过我给秦三某办理驾驶证,在我家中,我把6000元交给了杜某某。第四次后过了几天,杜某某通过我给栗某某、马某某、马一某办理驾驶证,每人6000元,他们在我家中给了我18000元,停了几天杜某某开车来到我家,我在车上把18000元给了杜某某。第五次过后停了几天,杜某某通过我给张芳办理驾驶证,价格是6500元。张芳的丈夫和我来到信用联社,通过转账把钱给了杜某某。第六次过后没几天,杜某某通过我给韩某某办理驾驶证,价格是6500元,韩某某在庙口邮政银行取出钱后给了我,我当场就给了杜某某。第七次过后停了几天,杜某某通过我给郭一某、姜某某办理驾驶证,姜某某想办B1证,价格7500元,郭一某是C证,价格6500元,他们在港澳学校门口的车上把14000元给了我,我查后当场给了杜某某。第八次过后停了几天,杜某某通过我给郭某某办理驾驶证,郭某某想让杜某某查一下他的驾驶证信息,杜某某查过后说郭某某的驾驶证因为交通事故被吊销了,如果想再办理A2证,需要交20000元。杜某某说的情况和郭某某的情况一模一样,郭某某就更加相信他了,后来在港澳学校门口,郭某某把20000元给了我,我查后当场给了杜某某。第九次过后的几天,杜某某通过我给张四某、张三某俩人办理驾驶证,张四某办的是A1证,价格10600元;张三某办理B2证,价格是8500元。第十一次是2015年春节前几天,杜某某通过我给郭二某办理驾驶证,价格6500元,郭二某通过朋友秦朝风把6500元钱给我,我转交给了杜某某。第十二次是过了春节,给我兄弟媳妇孙某某办理驾驶证,价格6000元,孙某某在鹤壁老区医院把6000元给了我,我当场给了杜某某。第十三次是给秦一某和张二某办驾驶证,秦一某办理的是C证,杜某某说在鹤壁办不出来了,需要到郑州办理,价格是7500元,秦一某把7500元给了我,我通过农村信用社转给了杜某某。张耳以前在驾校交了4800元的学费,杜某某说他可以通过关系退4000元,让张二某再给他7600元,就可以给张二某办理个A2证。张二某也通过信用联社把7600元转给了杜某某。 3.被害人郭一某、王一某、秦三某、晋某某、张三某、韩某某、张四某、张一某、孙某某、宋某某、胡某某、郭二某、张二某、郭某某、刘某某、姜一某陈述:证明其通过秦某某被杜某某以办理免考驾驶证为由骗取钱财的事实。与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 4.证人秦四某证言:证明通过秦某某认识杜某某,杜某某通过其以办理免考驾驶证为由骗取郭二某钱财的事实。 5.证人秦四某(杜某某母亲)证言:证明杜某某编造能通过其在交警队工作的叔叔办理免考试驾驶证的谎言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及替杜某某退还被害人赃款的情况。 6.证人杜一某证言:证明其在鹤壁市交警支队工作,和杜某某的父亲是叔伯兄弟,杜某某从未让其帮忙办理过驾驶证,其也没有能力办理免考试驾驶证。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借给杜某某3万元,经多次催要,杜某某于2013年10月份还钱的事实。 8.秦某某提供被诈骗人员名单一份:证明被诈骗人员及被骗金额。 9.杜某某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杜某某收取所骗钱财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10.淇县公安局退赃证明:证明被告人杜某某母亲秦四某于2014年11月3日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11.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已收到杜某某退还赃款及对杜某某表示谅解的情况。 12.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到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13.淇县公安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杜某某无犯罪前科。 14.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