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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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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莫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淇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又名关冲,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淇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又名关冲,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5月1日凌晨五六点钟,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文科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其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80元。

二、2014年5月15日凌晨五六点钟,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先锋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并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后张某某通过网吧监控找到王某某将手机追回。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58元。

三、2014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关某某偷偷登陆被害人杨某某的YY账号,将其账号内的2.3亿余YY金币盗走,并将其中的1.2亿YY金币卖与他人,获利5000元。经换算,被盗虚拟产品价值12000元。案发后,关某某近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杨一某、王一某、申某某证言,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转账记录、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关某某YY账号被封停公告、QQ聊天记录、广州华多网络有限公司《德州扑克》筹码价值说明、YY金币交易明细、退赃证明、收到条、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及情况说明、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0)淇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关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0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关某某已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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