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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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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淇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

(2015)淇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文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中药材碾研成粉制成胶囊,销售于李某某,非法获利1800元。截止案发前共生产胶囊24瓶(2400粒),销售12瓶(1200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中药材碾研成粉制成胶囊,销售于李某某、赵某某,非法获利1800元。截止案发前共生产胶囊24瓶(2400粒),其中销售于李某某、赵某某12瓶(1200粒)。

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30日在冯某某住处查获中药袋400个、中医肾病专科处方纸40本、空胶囊壳25瓶、熟地500克、黄芪1500克、当参600克、木鳖子700克、白茯苓1100克、泽泻1500克、藕尖500克、丹参500克、黑附子1000克、仙鹤草250克、东前子1000克、血余炭200克、鹿茸100克、白术600克、大黄600克、肉桂300克、山茱萸700克、杜仲2000克、肾特宁胶囊(自制)370粒、中药粉末40克、肾特宁标签200张、中药碾1个。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被淇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年11月26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于2015年1月14日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我在淇县金伯爵洗浴中心上班时,我对李某某说我会看羊羔风。2014年8月12日李某某和他女婿、女儿以及他外甥到我在吴寨村的住处给他女儿看病。李某某说他女儿是羊羔风,我就按羊羔风给他开药了。我当时给他开了3塑料瓶胶囊,收了他600元钱。停了一段时间以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女儿的病不犯了,好了,他让我再给他女儿开几瓶药。我就给他女儿又开了3塑料瓶胶囊。他女婿当时在铁西区南水北调的桥上找到我,给了我600元钱,我就给了他女婿3塑料瓶胶囊。停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药完了,要第二个疗程的药。他女婿又到铁西区南水北调的桥上找到我拿了6塑料瓶胶囊。他女婿说他只拿了600元钱,凑不起1200元钱,我就让他欠了我600元钱。

2014年10月30日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我家发现的印有肾特宁(功能:健脾滋肾、调节机体免疫、改善肾功能,主治:急、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尿毒症,用法:遵医嘱,主要成份:黄芪、党参、云苓、冬虫夏草、蜈蚣、全虫等)的370粒胶囊是我自己配制的,这次我共配制了24瓶胶囊,这24瓶胶囊是专门治疗癫痫(羊羔风)的,销售价是每瓶200元,一瓶100粒,我一共销售了20瓶,有12瓶卖给了北阳乡老李了。另外8瓶我卖给桥盟乡的一个人了,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

我是2013年5月份开始配这种胶囊,我按照方子配好中药,用药碾研成粉,再装入胶囊就好了,我配制的胶囊的成分主要是鹿茸、全虫、蜈蚣等,我配制胶囊的配方是我老师高树枝教的,他给的方子,我老师是汤阴宜沟村的。他1978年将该处方传给我,现在已经过逝了。他给我的是专治肾病和癫痫(羊羔风)的秘方。我购进的中药有的是从淇县医药公司购进的,有的是从一个山东叫小刘的人处购进的。我购买的中药没有包装,都是用塑料袋装的。我生产、销售的用于治疗癫痫(羊羔风)的胶囊的配方没有申请过专利,也没有注册过。

2、证人刘某某证言:冯某某有时候来我这里买中药材,他在我这里买的中药材我都给他开票据。他来我这买药材时说他是一个医生,购买的中药材用来给他的邻居、亲戚看病的,另外自己也使用。我不知道他给谁看过病,我的中药材是从山东来的,因为我是山东舜生堂的业务员,专门销售中药材。

3、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四、五月份,我在淇县金伯爵洗浴中心烧锅炉时,冯某某在金伯爵洗浴中心是看浴池的。他当时给了我一张名片,说让我给他介绍病人。后来我把我女儿李荣花的病情对他说了,他说他能治好。2014年8月份,我和我女婿赵某某(李荣花的爱人)带李荣花去冯某某处看病。冯某某看过之后说李荣花是癫痫,叫我们在他那买药。我女婿赵某某总共买了3次,一共买了12瓶,每瓶200元,我女婿赵某某一共给了冯中学1800元钱,现在还欠冯中学600元钱。我们给李荣花吃了2个月后,李荣花的病越来越严重了。后来我和我女婿带李荣花到新乡精神病医院诊断了一下,那里的医生说李荣花是轻度的精神分裂症,还说我们在淇县误诊了。我从新乡回来后没多长时间,我就到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案了。

我女儿吃过这个胶囊后,病情越来越严重,反应是整日躺着,什么也不干,孩子也不管。我女儿现在在新乡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现在好多了,认人了,能吃饭了,也能接家人的电话了。我们买的药还有17粒没有服用,我都交到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

4、证人赵某某证言:2014年七、八月份我岳父李某某说他认识一个叫冯某某的人会治我爱人李荣花的病,让我领着李荣花和他一起到桥盟街道办事处吴寨村找冯某某看病。我们来到那里以后,冯某某说李荣花得的是癫痫,让在他那里拿药治病。当时冯某某给我爱人李荣花开了半个月疗程的药。他给我们的药是用3个小塑料瓶装的(里面装的是胶囊,无标签)。每小塑料瓶药的价格是200元,我一共给了冯某某600元钱。大概停了半个月后,我岳父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冯某某拿药。我当时给冯某某打了个电话,他让我第二天到淇县铁西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的一个桥上找他拿药。我第二天就骑着摩托车在桥上找到他,他又给了我3个小塑料瓶装的药,我又给他600元钱。大概又停了半个月,我岳父李某某又打电话让我找冯某某拿药。我又给冯某某打了个电话,他还我第二天到淇县铁西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的一个桥上找他拿药。第二天,冯某某给了我一个月的药,他给我要1200元钱。我当时身上只装了半个月的药钱,我只给了他600元钱,欠了他600元钱。他这一次给了我6个小塑料瓶装的药。我爱人李荣华开始吃药以后,还和平常一样。吃了一段时间以后,越吃越狠,连饭也不想吃了,我还得哄她吃饭。出现这种状况后,我和我岳父李某某就领着李荣花到新乡精神病医院治疗,医生说李荣花得的是精神分裂症,不是癫痫。李荣花现在能吃点饭,精神状态还不是很好。李荣花得精神病估计有五、六年了。

5、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假药一瓶,内含胶囊17粒。

6、淇县卫生局证明一份:证明未查询到冯某某的医师资格信息或乡村医生注册信息。

7、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批准件:证明供给冯某某中药材的山东舜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情况。

8、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书:证明供货销售员刘某某的任职资格情况。

9、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一份:证明在冯某某的居住处所扣押的肾特宁胶囊,无生产厂家、无批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片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12日将冯某某涉嫌无证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移送淇县公安局。

14、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案移送中药、空心胶囊剂、处方、肾特宁标签、药碾、名片的情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0月30日对冯某某居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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