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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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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022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盗窃,2014年11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022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盗窃,2014年11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经封丘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4日,在封丘县城关镇工业路假日宾馆8205房间,被告人万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房间之际,将张某某放在宾馆床上包里的金首饰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赃物总价值7400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张某某。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万某甲、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6、封丘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电话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在封丘县城关镇工业路假日宾馆8205房间,被告人万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房间之际,将张某某放在宾馆床上包里的金首饰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赃物总价值7400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

证明万某某出生于1990年10月16日,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万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3、到案经过:

证明2014年11月10日,封丘县公安局民警在封丘县城关镇北干道龙人宾馆将万某某抓获归案。

扣押发还清单;

证明被告人万某某所盗物品扣押及赃物退还被害人情况。

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

证明被告人万某某所盗物品价值7400元。

6、封丘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证明被告人万某某案发现场情况。

电话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证明公安机关与张某某电话录音内容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证明了在2014年8月份一天下午五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万某某骑电动车接从郑州来的她嫂子,然后入住封丘县时尚假日宾馆,万某某她嫂去买烧饼,把随身带的包放在房间里了。万某某将她嫂子包里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拿走了,说是和她嫂抵账,啥时间还钱了再把金首饰还给她。后来他们几个一块吃过饭,万某某她嫂就回宾馆了。大概一个多小时后,万某某她嫂给她打电话,她不接,她姐又打电话问金首饰的事,并说她嫂已报警了,万某某就给她嫂打电话,说金首饰是她拿了,说是抵账。她嫂说万某某拿了就放心了,就让公安人员走了。

证人万某甲的证言;

证明事发当天其与万某某及她嫂子等人在一块吃过饭,然后去唱歌了。后来我找万某某找不到,就打电话问张某某(万某某嫂子),张某某说她的首饰丢了,我就让她报警。后来万某某给我回电话,才得知首饰是万某某拿走了,她说她嫂欠她钱,拿她首饰是抵账咧。

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是万某某的养母,在万某某订婚时她婆家给了11000元,我给她1000元,剩10000元我拿住咧。后来她在婆婆家过不到半年就走了,也没与我联系过。当时她给我要过10000元钱,因为我听说她在那不好好过,就没敢给她钱。后来她又要了几次,我一急就说恁哥双喜花了,实际这钱是我看病花了,与我儿子双喜没关系。

四、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陈述了其婆婆收养万某某为养女,平时万某某都喊她嫂子。其在郑州时万某某打电话说让回来陪她几天,张某某就在2014年8月24日回到封丘,万某某接住她住到“假日”宾馆,晚上万某某叫一个女的和一个小孩和他们几个一起到“满天星”吃过饭,又去唱了歌。唱过歌后张某某到宾馆发现包里金首饰丢了,给万某某打电话说东西丢了,她说她一会就回来了,后来再打就打不通了。然后张某某就报警了,万某某又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东西她拿了,让公安局的人走吧,张某某就给公安人员说是俺妹妹拿了,不报警了。大约在2014年农历7月份,张某某在郑州曾给万某某打电话说借她5000块钱,但后来万某某没借给她。她夫妻不欠万某某任何钱,也没有经济来往。

五、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事发之前万某某给在郑州的张某某打电话让来她玩,过两三天张某某从郑州来县城,万某某把她接到工业路上的假日宾馆,在张某某下楼买烧饼之际将她包里的金首饰拿走。后来与她老公魏某某等人和张某某一块吃饭、唱歌,后又将张某某送到宾馆。大概半小时后,万某某她姐万某甲给她打电话说张某某的金首饰被偷了,让张某某报警了,万某某说是她拿走的。又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是她拿走了,说是抵她夫妻俩挣她的钱账咧。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已将赃物退还失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5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怀  勇

审判员 张  军  锋

审判员 赵  瑞  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利红(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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