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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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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彪、陈邦跃、汪建洪、杨爱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邦跃,绰号红儿,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 辩护人韩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英彪,绰号小弟,绰号胡一刀,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邦跃,绰号红儿,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

辩护人韩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英彪,绰号小弟,绰号胡一刀,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人汪建洪,绰号老高,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爱丰,绰号八的,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邦跃、胡英彪、汪建洪、杨爱丰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邦跃及其辩护人韩某某、被告人胡英彪、被告人汪建洪及其辩护人任某某、被告人杨爱丰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胡英彪、陈邦跃、杨爱丰和翟玉贵(另案处理)将停放在安阳市北关区机场南路11号院3号楼下的豫EWL002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车门和引擎盖撬开,欲将该车盗走,因有路人经过盗窃未遂,离开时将车内的500元现金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5244元。

二、2014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邦跃、杨爱丰和翟玉贵(另案处理)将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小星星”幼儿园门口的豫ESU833白色现代瑞纳汽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4173元。

三、2014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胡英彪、汪建洪,陈邦跃和翟玉贵(另案处理)将停放在安阳市北关区水木清华二期21号楼的豫EWF808白色丰田凯美瑞汽车车门和引擎盖撬开,欲将该车盗走,后因无法将车启动,盗窃未遂,离开时将车里的骨瓷餐具一套(价值700元)、软中华牌烟7盒(价值400元)、小司母戊鼎工艺品一个(价值500元)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38897元。

四、2014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胡英彪、汪建洪、陈邦跃、杨建丰将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建安街喜洋洋饭店旁边胡同内的豫EGV909黑色丰田凯美瑞车门和引擎盖撬开,欲将该车盗走,后因无法将车启动,盗窃未遂。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7231元。

五、2014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胡英彪、汪建洪、陈邦跃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胡英彪、陈邦跃将停放在安阳市文峰晨曦小区西区的浙J6351P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5700元。

六、2014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英彪、汪建洪、陈邦跃将停放在安阳市纱厂54号楼下的豫EQ1366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门和引擎盖撬开,欲将该车盗走,后因无法将车启动,盗窃未遂。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51905元。

七、2014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英彪、汪建洪、陈邦跃将停放在安阳市北关区安阳桥村临府庄7排4号后的豫EP9925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30499元。

八、2014年5月16日2时,被告人胡英彪、汪建洪、陈邦跃将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王村南一街的豫EEF616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20357元。

九、2014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胡英彪、汪建洪、陈邦跃将停放在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华豫锦绣苑地下车库门口的豫EK9251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49361元。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胡英彪、汪建洪、陈邦跃、杨爱丰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邦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陈邦跃不是盗窃的发起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其未参与杨爱丰、翟玉贵盗窃现代轿车的过程,如认定该起事实,亦是主动交待,属坦白;其参与盗窃的两辆轿车已追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英彪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解车辆估价过高。

被告人汪建洪辩解起诉书指控其盗窃的事实其均未参加,其对指控的第四、五、六、九起犯罪事实不知情。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汪建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五、六、七起盗窃犯罪的证据不足,在其它盗窃中其不是组织、指挥者,起放风作用,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爱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爱丰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四起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胡英彪、陈邦跃、杨爱丰和翟玉贵(另案处理)预谋盗窃机动车辆,并于2014年4月6日凌晨窜至安阳市北关区机场南路11号院3号楼下,发现王鸿军停放的一辆豫EWL002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陈邦跃在车上望风,胡英彪携带解码器,伙同杨爱丰、翟玉贵将停放车门和引擎盖撬开,欲将该车盗走,因有路人经过,遂逃离,离开时将车内的500元现金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5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胡英彪的供述:红儿(陈邦跃)在网上与其联系,想学习汽车开锁、解码技术,后其到安阳与红儿见面,商量一起去偷一辆车,并和一个瘸子(翟玉贵)及另一男子,由红儿开着车寻找目标。后在一个小区找到一辆凯美瑞车,红儿在车上,瘸子在一旁望风,其和另一男子将引擎盖翘开,把电瓶拆了,正在偷的时候,瘸子说有人来了,遂一起坐上红儿的车逃走。其之前与瘸子在网上就联系过。

(二)被告人陈邦跃的供述:其通过老二(翟玉贵)认识了小弟(胡英彪),他有解码器,并演示偷车的技术,后其开车和他二人及八的(杨爱丰)在市区找车偷,在安阳桥北边发现一辆凯美瑞轿车,他们三人就去偷车了。十多分钟后,因发现一辆出租车过来,翟玉贵把胡英彪和杨爱丰叫出来,一起上车离开。翟玉贵说出租车上的人可能是公安局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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