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生,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7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金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生犯受贿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生及其辩护人田金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底,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在城建会议上,把原属于殷都区任家庄村的安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南侧地块列入殷都区城市建设项目,要求铁西区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委会两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李建生当时担任任家庄村委会主任,在协助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将该地块征收为国有化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春节前收受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于2007年中秋节前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卡;于2008年春节前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于2008年中秋节前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卡;于2007年上半年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9500元人民币的索尼牌摄像机一台;犯罪嫌疑人李建生在离任任家庄村委会主任后,于2010年3月份,以借款为名,向刘某某索要现金1500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2、2008年8月,被告人李建生在担任安阳市殷都区任家庄村委会主任期间,其在协助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市铁西路街道办事处对贞元广场南边地块办理国有化征收手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部经理程某所送现金20000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李建生之行为应构成受贿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建生认为:1.侦查期间对其虐待、体罚,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但金额、性质与事实不符,其中2007年、2008年春节前收受刘某某现金均为3000元并非5000元,中秋节前收受刘某某丹尼斯购物券价值2000元并非3000元;3.收受刘某某索尼牌摄像机价值应为7600元而非9500元;4.2010年3月份,其不再担任殷都区任家庄村委会主任后向刘某某借款15万元,系民间借贷,并非向刘某某索要;5.程某在其处放着的2万元系其向程某退还3万元现金时,程某向其书写了3万元收到条,实际程某取走1万元,剩余的2万元让其保管,而并非收受程某送的贿赂。李建生辩护人认为:1.李建生并非国家人员,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2.李建生于2014年7月3日被检察机关带走,同年7月10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期间无任何手续,存在违法取证;3.2007年至2008年,李建生收受刘某某财物系公民之间礼尚往来,与李建生职务行为无关,不应作为受贿犯罪数额;收受刘某某15万元,系向刘某某借款,属于民间借贷。4.李建生收受程某现金2万元,系替程某保管。5.李建生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李建生担任安阳市殷都区任家庄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将原属于殷都区任家庄村的安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南侧地块征收为国有化土地的职务便利,收受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价值6000元丹尼斯购物券及索尼牌摄像机一台,为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该地块提供帮助;李建生在离任任家庄村委会主任后,于2010年3月份,以借款为名,向刘某某索要现金150000元人民币。2008年8月,李建生收受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部经理程某所送现金20000元,据为己有,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4年8月5日,李建生亲属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86000及索尼牌摄像机一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6年底,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在城建会议上,把属于殷都区任家庄村的安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南侧地块列入殷都区城市建设项目,要求铁西区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委会两委予以配合办理征地相关手续。被告人李建生当时担任任家庄村委会主任,在协助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将该地块征收为国有化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春节前收受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2007年中秋节前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券;2008年春节前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2008年中秋节前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券;2007年上半年收受刘某某所送的索尼牌摄像机一台;李建生在离任任家庄村委会主任后,于2010年3月份,以借款为名,向刘某某索要现金1500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生供述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中秋节前,其利用担任任家庄村委会主任协助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将安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南侧地块征收为国有化土地的职务便利,收受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和价值6000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券以及索尼牌DV摄像机一台,为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该地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0年3月份,因其不再担任殷都区任家庄村委会主任,明着向刘某某要钱不好看,遂以借款名义向刘某某索要现金15万元。因刘某某先前给其5万元时无笔和纸未向刘某某书写借条,后刘某某给其10万元时,其向刘某某书写10万元借条。期间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未归还。证人刘某某证言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中秋节前,其公司为了让李建生在征地过程中给予帮助,由其送给李建生现金10000元、价值6000元购物券及索尼牌DV摄像机一台;2010年3月份,李建生以借款为名,向其索要现金15万元,李建生虽不再担任任家庄村委会主任,但为感谢李建生在其公司征地过程中提供帮助,其分三次共送给李建生现金15万元,前两次共5万元李建生未向其书写借款条,第三次送给李建生10万元时向其书写借款条10万元。李建生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及借款条证实2010年3月20日,刘某某取款10万元,李建生向刘某某书写借款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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