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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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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罗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2年7月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罗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玉华,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

(2015)罗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2年7月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罗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玉华,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10月8日,信阳市浉河区艾滋病患者丁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罗山县尤店村双楼村双楼组、东铺乡马店村康东组、康西组退耕还林工程区内的杨树。被告人褚某某与关某、吕某某、李乙(三人已判刑)明知上述区域内的杨树为退耕还林区内的树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负责实施联系当地村民购买树木,组织民工砍伐树木,并出售砍伐的树木,具体实施砍伐树木的行为。被告人褚某某明知上述区域内的杨树为退耕还林区内的树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具体实施砍伐树木的行为,三次参与在罗山县尤店乡双楼村双楼组、东铺乡马店村康西组、康东组滥伐林木。经林业技术鉴定,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405.511立方米。2014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褚某某在罗山县尤店乡沈湾村南湾组罗正公路西侧购买他人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杨树6株。经林业技术鉴定,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6257立方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与他人共同犯罪,应当对其参与的所有滥伐林木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褚某某在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判处相应的罚金。

被告人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参与砍树时并不知道是艾滋病人买的树,东铺马店的树木砍伐其只参与了一次两天,砸执法车的那次其没有参与。其辩护人提出:一、褚某某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当按照其知道被砍伐树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后仍然具体实施砍伐的树木数量来计算,而不应以共同犯罪中所有被砍伐的树木的数量来认定其犯罪数额。1、褚某某在东铺马店村砍树时不是每天都参与,砍伐树木也不是其一人所为;其仅为帮工,不是组织者、联系者和销售者,故其不应对东铺马店村所有被砍伐的树木数量负责,仅应对其知道没有办证后仍然砍伐的树木负责。2、褚某某是在东铺马店砍树被民警制止时才知道被砍伐的树木没有许可证,在尤店帮忙砍树时尚不知道其砍伐的树木没有办证,作为一名帮工其砍伐尤店的树木时没有犯罪故意,故其在尤店双楼帮忙砍伐李某某树木的数量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二、被告人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褚某某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10月8日,信阳市浉河区艾滋病患者丁某某、苏某某、陈某某购买了罗山县尤店村双楼村双楼组、东铺乡马店村康西组、康东与康西组退耕还林工程区内的杨树。关某、吕某某明知上述区域内的杨树为退耕还林区内的树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负责联系当地村民购买树木,并组织民工于2012年7月、8月、10月砍伐罗山县尤店乡双楼村双楼组、东铺乡马店村康西组(五块现场)、康东与康西组的林木,分别砍伐林木122株、1257株、1934株,经林业技术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分别为33.4193立方米、143.6819立方米、228.4098立方米。被告人褚某某明知上述区域内的杨树为退耕还林区内的树木,且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受雇参与砍伐林木三次,其中在尤店乡双楼村双楼组参与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33.4193立方米。2014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褚某某在被网上追逃期间,购买罗山县尤店乡沈湾村南湾组罗正公路西侧他人的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杨树6株。经林业技术鉴定,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625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丁某某2012年8月26日证言:我在罗山县东铺乡马店村康西组买了五六户群众的树,我不认识群众,只知道都是康西组的群众。一共是五六万元钱的树,我买一家付一家人钱,也没有记账,全是杨树。买的杨树都已经砍伐了,其中运走了三车,还有一部分留在地里没有运走。砍伐这些杨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的树都卖到山东荷泽市了,我在这边收点树,然后找货运信息部的车运输到山东省荷泽市木材市场出售。我买树没有合伙人,就是我自己来买的。2012年8月22日上午,你们通知我,没有砍伐证不能砍树。但已经买好群众的树,群众也不退钱,这两天还是把树砍了。我请了吴家店镇的张学国、张学富,还有罗山的褚某某砍树,我开他的工钱是150元一天。8月22日开始砍的树,8月25日下午就砍完了。树是用汽油锯砍的,是砍树工人自带的锯。

2、证人苏某某2013年1月29日证言:我曾用名“舒某强”,是艾滋病患者。2012年7月份、8月份的两次是我与丁某某二人买群众的树,丁某某是我朋友,她实际是给我帮忙的。2012年7月份我在尤店乡双楼村买的群众的杨树,2012年8月份我在东铺乡马店村康西组买群众的杨树。2012年10月份,是陈某某去罗山县东铺乡马店村康东组买的树,第三次我没有参与。关某是我朋友,我只是找关某帮忙找工人和买树,他帮忙给我联系的工人和山东收树人,我每砍一车树付他600元钱。吕某某、李乙、褚某某是关某找来帮我砍树的,我原本不认识他们。吕某某还带我去联系卖树的群众,李乙、褚某某是帮忙砍树,他们的工钱是我让丁某某付的。开始我们的业务不熟,我就将树卖给了关某,他又将树卖到了山东省荷泽市木材市场。后来我就直接将树卖到了山东省荷泽市木材市场,没有通过关某。关某、吕某某2012年7月份、8月份两次参与了帮我砍树,第三次我不清楚,前两次李乙应该都参与了。买树钱是我付的,工人工钱是我让关某付的。

3、证人李某甲2012年7月25日证言:我是罗山县尤店乡双楼村李寨组组民。双楼村的树木是2012年7月22日上午开始砍的,是退耕还林地里的树木。砍树时我在远处看到有五六个人砍,我只认识其中三个人,叫褚某某、李乙、吕某某,这三个人都是尤店乡双楼村人。砍的都是杨树,具体数量我不清楚。树砍后来拉树的是正阳县大林乡一个叫关某的老板来拉的,来拉树的叉车我认识是关正的,运树的车也是关某联系的。李某某的树估计有八亩,能值二万元左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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