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罗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某,绰号小毕,男,1990年10月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37号起

(2015)罗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某,绰号小毕,男,1990年10月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煦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毕某某在其居住的罗山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屋子内多次容留郑某某、胡某某、赵某等人吸食毒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毕某某在其居所内先后容留郑某某、胡某某、赵某等人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毕某某主动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郑某某2014年11月13日证言:今天提取我的尿样呈阳性,是因为我星期一夜晚到毕某某家要钱,他喊我吸的,他拿的一版,我俩吸的。今天我和胡某某去找毕某某要钱,上楼后十多分钟,有人敲门说是公安局的,毕某某翻窗跑了,我被带来了。

2、证人赵某2014年11月15日证言:今年11月5日下午,我在南头回家时遇到毕某某,他喊我到他家里,他家里还有两个人,一个叫小虎,一个叫张林毛。毕某某拿出一小包毒品,是冰毒,喊我几个玩。吸毒的壶他家就有,小虎先吸,再就是毕某某、我、张林毛。我在毕某某家吸过两次,还有一次是刚过年的一天晚上,吃罢晚饭,黄毛给我打电话喊我到毕某某家,毕某某和他女人吴某在家,黄毛把一小包毒品拿出来放在桌子上,毕某某从桌子底下把茶杯做的壶拿出来,毕某某先吸,黄毛吸,然后我吸,吴某没吸。

3、证人吴某2014年11月19日证言:今年热天七月份的一天,在毕某某交警队旁边的房子里,胡某某与郑某某一块到他家,在客厅里,毕某某、胡某某、郑某某在一起吸毒,被我看到了。隔不多长时间,在毕某某家,他们三个又吸毒被我看到。

4、被告人毕某某2014年11月18日供述:我今天到公安机关来讲别人在我家吸毒的事情。2014年11月13日早上,郑某某、胡某某到我在金运小区的家里找我,我当时还在卧室睡觉,他两个在客厅里坐着吸食毒品,我起来后也吸了两口。冰毒不是我的,吸毒用的壶和管子、锡纸是我家里的。之前他们也在我家里玩过几次。我现在住的房子装修好后第二天,郑某某到我那儿玩,我和他一起在客厅吸的冰毒,东西都是郑某某带来的。今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我住在交警队旁边的时候,赵某来我家吸毒,毒品是赵某拿来的。10月的一天下午,胡某某来我家,我一人在家,他从身上拿出一小点冰毒,他带的壶和锡纸,他先吸,我后吸。

其2015年4月7日当庭供述:赵某证言不实,我在2014年夏天的时候容留他在我家吸毒,不是2014年11月5日。

5、罗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毕某某到案经过证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在卷。

6、被告人毕某某、证人郑某某及赵某尿样呈阳性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在卷。

7、罗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其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韧

审 判 员  方平

人民陪审员  董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