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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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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户籍登记年龄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王皮溜镇大林行政村大林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鹿邑县公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户籍登记年龄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王皮溜镇大林行政村大林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5月20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赵志英,系某某的祖母。

辩护人孙艳丽,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赵志英、辩护人孙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6月份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林某某认为被害人卢某某家里比较有钱,心生向其要钱之念,先后在被害人卢某某去王皮溜镇中心小学上学的途中和卢某某所在的教室内,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向卢某某强行索要钱物,共计2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某某辩称,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孙艳丽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林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三、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6月份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认为被害人卢某某家里比较有钱,心生向其要钱之念,先后在被害人卢某某去王皮溜镇中心小学上学的途中和卢某某所在的教室内,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向卢某某强行索要钱物,共计2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013年5、6月份,我认识了谢付玉(小高),他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他说学校谁有钱,去给他要,以前他经常给卢某某要钱。2013年9月,我让谢付玉给卢某某捎信让她给我100元钱,第二天卢某某从楼上给我扔下200元钱。第二次是王某某给我送100元钱,钱是卢某某的。第三次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谢付玉给卢某某要400元,告诉我钱在麦秸垛下,用塑料布压着,第二天我把钱拿走了。2014年5月7日,我翻墙进入王皮溜中心小学,到教室找到卢某某,先用手打了她一巴掌,问她有钱没有,她说没有,我就拿着刀子顶着她脖子,又打了她两巴掌,让她快点拿钱,她说实在没有,我就走了。刀子是我买的。

(2014年9月10日)我是属牛的,是1997年农历8月最后一天出生的,每年都是农历8月份最后一天过生日,我自己推算是1997年出生的。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我从去年五六月份到现在被林某某抢劫十多次,一共被他要走的钱有2000多元。去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下午,林某某在学校东面的路上叫我的名字,让我给他拿钱,还说要是不拿钱就揍我,说过就走了。过几天林某某翻墙进学校里面,从班里把我拽出来,说要是再不给他钱就揍我,我当时没钱,他打了我一拳就走了。第二天早上,他又站在学校东面的路上叫我,让我赶紧给他拿100块钱,要是不拿就揍我,我比较害怕,就给他100块钱。当时林某某说让我和王某某送到王皮溜街上的俊旗网吧,这是我第一次给他钱。之后他隔三差五的给我要钱,最低给他100元钱,最高给他500元。中间我没给他钱,他就在路上叫我的名字,有一次我去看了一下,他用石头砸我时砸在李帆头上了,因为这事被他哥哥知道了,打了他一顿后把他送到他妈妈那去了,从那以后没给我要过钱。昨天林某某从外面回来,又去学校要钱,还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他给我要的钱都是偷我母亲的钱,这些钱大部分是王某某给他送去的,我直接给他的有五六回,一共给他2000多元。

3.证人王xx的证言,去年十月份,我经常听到林某某在学校东面的路上叫卢某某,给她要钱。有一天我和卢某某去校外的超市买东西,碰到林某某,他给卢某某要钱,如不给就得挨揍。过了几天,他给卢某某要钱,我和卢某某一起从楼梯处扔给他400元钱。之后他隔三差五给卢某某要钱,有时叫我去送,有时我送到街上的网吧里,有时他让一个人到学校门口接我送的钱,这个人接钱后就走了。我一共给他送过五六回钱,记得一次600元,一次400元,一次500元,还有几次200元的。昨天下午2点左右,林某某翻墙进入学校,把班级的门跺开,进去后又跺桌子,找到卢某某,一巴掌打在她头上,之后从兜里掏出一把刀,架到她的脖子上,用手扇她的脸,走时对她说放学不要让再看到她。

4.证人刘xx的证言,我和卢某某是同桌。2014年5月7日下午2点左右,我们正说话时,突然有人把教室的门跺开了,又跺俺的桌子,到座位上先给卢某某一巴掌,说快点拿钱,不拿钱就揍她。卢某某说没钱,林某某就出去拿个刀,架到她的脖子上,用刀顶着脖子说到底拿不拿钱,卢某某说没钱,林某某又打了她两巴掌,说下午放学别让我见你,之后就走了。我知道林某某给卢某某要钱大概有五六次,当时给钱时我在跟前,最高的是400元,有一次是100元,其他的都是300元左右。

5.证人赵xx的证言,2014年5月7日下午2点左右,林某某翻墙进入学校,把我们教室的门跺开之后,又跺卢某某的桌子,之后走到她的座位上,先是用手打了她一巴掌,问有钱没有,快点拿钱,卢某某说没钱。我也没看见林某某从哪里弄来一个刀子,架到卢某某的脖子上,用刀顶着她的脖子,又用手打了她两巴掌,并且说快点拿钱,卢某某说没钱,他就走了,走之前还对她说放学之后不要让我看见你。

6.证人刘xx的证言,2014年5月7日上午10点时,林某某来我家找我,在我家玩了会电脑。下午一点多时,他说去王皮溜中心小学找卢某某要点钱。我在学校门口等着,他翻墙到学校里找卢某某要钱了,从学校出来后给我说没有要到钱。

7.证人卢xx的证言,我在王皮溜中心小学五年级,卢某某在六年级,我们的班级挨着。2014年5月7日下午2点左右,林某某翻墙进入学校,我们都出来看,看到他在班里找到卢某某,先是打了她一巴掌,向其要钱,她说没钱,当时我在她班级门口站着。林某某让我把刀给他,于是我就把刀递给了他,他拿刀架在卢某某的脖子上,用刀顶着她的脖子,还是向她要钱,她说没钱,他看卢某某实在没钱就走了,并对她说放学之后别让我看见你。去年,林某某说王某某给他送钱,让我和一个孩去拿,在王皮溜中心小学门口,王某某把钱给我了,我给林某某了,当时看了一下是500元钱,我就知道这一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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