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力,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现住平顶山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4年10月17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10月30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大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忠,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住平顶山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4年10月16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2014年10月31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志伟,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力、王某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力及其辩护人毛大军,被告人王某忠及其辩护人包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玩忽职守罪 2010年,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被依法关闭,并分别获得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国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上述两个企业在已经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并拆除生产设备,不具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条件的情况下,向石龙区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被告人刘某力、王某忠在负责该项工作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将上述两个企业的资料予以上报,致使上述两个企业分别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33万元和293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受贿罪 2010年、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法人代表赵某宏(另案处理)所送现金2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1年,被告人王某忠在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感谢费共计8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涉案赃款均被追缴。 被告人刘全力、王某忠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力的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刘全力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关于受贿罪,认为刘某力受贿2万元,金额较少,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收受2万元属于过年礼金,不是为两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事件受贿,也没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刘全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忠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忠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于受贿罪,认为受贿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玩忽职守罪 2010年,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被依法关闭,并分别获得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国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上述两个企业在已经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并拆除生产设备,不具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条件的情况下,向石龙区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被告人刘某力、王某忠在负责该项工作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将上述两个企业的资料予以上报,致使上述两个企业分别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33万元和293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受贿罪 2010年、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法人代表赵某宏(另案处理)所送现金2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1年,被告人王某忠在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感谢费共计8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4年10月15日,经平顶山市检察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王某忠到平顶山市检察院接受询问。2014年10月16日,经平顶山市检察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刘某力到平顶山市检察院接受询问。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将受贿赃款全部追缴。赵某宏退回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21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某忠、刘某力户籍证明二份。 (2)、任职证明、职责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任职及职责分工情况。 (3)、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2014年10月22日出具的案发及到案证明。证明本案案发及二被告人主动到案的情况。 (4)、《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文件、《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及材料说明。证实了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 (5)豫财企(2010)169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0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平财办豫(2010)706号文件《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0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来帐凭证及收据,证明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原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于2011年1月20日获得关闭小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0万元,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获得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证实二企业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6)石龙区环保局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据显示:原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自建厂以来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证实二企业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7)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证实该申报材料中没有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没有土地使用证。 (8)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的《说明》:平顶山市发改委在2003年没有使用过“平计委”文号,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中有《平顶山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关于石龙区计经委申请﹤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平计批(2003)36号)不真实,证明该企业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