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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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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乔傲兵、李春景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海,男。因盗窃于2007年1月25日被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海,男。因盗窃于2007年1月25日被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2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乔傲兵,绰号老黑,男。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4日被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抓获,次日羁押于湖北省枣阳市看守所,2014年11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春景,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2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春景、乔傲兵、袁海结伙在唐河县城关镇多次盗窃摩托车,其中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参与盗窃摩托车九次共九辆、共计价值51911元。被告人李春景参与盗窃摩托车三次共三辆,共计价值16690元。

2015年1月20日和同年2月4日、同年2月5日,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及同案人王某乙的亲属分别和被害人林某某、李某等六人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了林某某、李某等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上述各被害人对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及同案人王某乙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一切责任。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的供述、被害人何某某、包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海、乔傲兵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春景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春景有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均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其亲属配合下,已退赔了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分别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没有异议,均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至同年9月6日,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结伙在唐河县城关多次盗窃摩托车,其中被告人乔傲兵、袁海参与盗窃摩托车九次共九辆,其中所盗的八辆摩托车共计价值48411元,被告人李春景参与盗窃摩托车三次共三辆,共计价值166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3日晨,被告人乔傲兵约合被告人袁海到唐河县城盗窃摩托车后,被告人袁海又打电话约合了被告人李春景,三人预谋后乘车从湖北省枣阳市乘车到唐河县城。被告人李春景在城南工业区接应,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到文峰路北段“悠悠网吧”门口,被告人袁海用随身携带的T”型起子将唐河城关镇居民李某的一辆白色本田两轮摩托车把锁撬开后盗走,交由被告人李春景驾驶先行返回枣阳市。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又先后到建设路清真寺南路边和吉利公司门前,被告人袁海用随身携带的T”型起子先后将唐河县城关镇居民何某某的一辆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和唐河县城关镇居民田某某的一辆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锁撬开后盗走,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分别驾驶所盗窃的两辆摩托车窜回湖北省枣阳市。其中盗窃王某甲的摩托车由被告人李春景销售给其邻居董某甲(另案处理)。另两辆摩托车由被告人袁海、乔傲兵销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获并挥霍。

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李某的摩托车价值4830元、何某某的摩托车价值5700元,田某某的摩托车价值6160元。

2、2014年8月22日9时,被告人乔傲兵和袁海预谋到唐河县城盗窃摩托车后,袁海又约合了枣阳市刘升镇农民王某乙(另案处理),三人乘车到唐河县城从湖北省枣阳市乘车到唐河城后,王某乙在城南工业区接应,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在唐河县建设路西段移动营业厅附近,由被告人乔傲兵望风,袁海用T”型起子将唐河县城关镇居民史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把锁撬开后盗走后,交给王某乙由王某乙驾车返回枣阳。被告人乔傲兵、袁海当天上午在唐河县文峰新城西的“晓东商行”附近及唐河县建设路东段的“马良农资”商店门口,以同样手段将唐河县城关镇居民包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和城关镇居民陈某某的一辆白色两轮五羊本田公主摩托车锁撬开后盗走。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将所盗三辆摩托车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获并挥霍。

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赵某某的摩托车价值8081元、包某的摩托车价值6320元。

3、2014年9月6日9时,被告人乔傲兵、袁海、王某乙预谋到唐河县城关镇盗窃摩托车,并携带“T”型起子从湖北省枣阳市乘车到唐河城。王某乙在城南下车接应,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在唐河县城文峰路“唐郡花园”小区附近,由被告人乔傲兵望风,被告人袁海用“T”型起子将唐河城关镇居民王某丙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把锁撬开后盗走,交给同案人王某乙由王某乙驾驶先行返回枣阳。被告人乔傲兵、袁海当天上午又在唐河县城建设路东段“桐寨铺老牌烩面”饭店门前及唐河县老化肥厂家属院,采取同样手段,先后将唐河县城关镇居民林某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及唐河县城关镇居民董某乙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锁撬开后盗走。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将所盗三辆摩托车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获并挥霍。

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王某丙的摩托车价值6160元、林某某的摩托车价值6480元,董某乙的摩托车价值468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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