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端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林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端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端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犯罪情节轻微,不应按照犯罪处理;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端木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根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端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张 鑫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原嘉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