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晁付生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晁付生,男。1986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因犯流氓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晁付生,男。1986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因犯流氓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6月18日因无证驾驶被安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元;2012年12月19日因无证驾驶被汤阴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女。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男。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男。系本案被损车辆车主。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晁付生犯交通肇事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3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晁付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晁付生,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8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晁付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ES7729“风神”轿车沿安阳市文明大道右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袁小屯村口东409米处路口时,与骑电动车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许某某相撞,之后进入左侧机动车道,与田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豫E3532号“朗逸”轿车(所有人为田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和“朗逸”轿车内的乘客孙某某二人受伤,两辆轿车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晁付生肇事后逃逸。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晁付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车辆损失估价鉴定,豫E3532号“朗逸”轿车估损价值为38231元。

另查明:被害人许某某受伤后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至2013年9月18日,共支付诊疗费71549.11元;被害人孙某某受伤后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至2013年9月3日,共支付诊疗费5073.68元;豫E3532号“朗逸”轿车车损鉴定费为165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实现场位置和周围环境,发生事故后车辆状态和现场遗留痕迹情况。2、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5日20时30分许,其和许某某一起从路北的工地上下班,由北向南过路口时,看到轿车撞到许某某电动车的后侧,许某某受伤了。车上的人向南跑了。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驾驶豫EN3532轿车沿文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通过道路中间的隔离带撞到其驾驶的车上,对方车上的人都往南侧的地里跑了,其车上的孙某某受伤了。4、证人晁某甲、晁某乙(晁付生之子)证言,证实豫ES7729号轿车平时是晁付生开。5、证人高二清证言,证实事发当晚,晁付生给其联系说,他开车在文明大道袁小屯路口撞车了。6、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证实其和梁某某从工地上下班回家,后被车撞伤了。7、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事发当晚,其坐在田某某驾驶的轿车副驾驶座位上,到安鑫苑附近时,一辆由西向东的轿车和其乘坐的轿车迎头碰撞,其受伤住院。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晁付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9、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晁付生是豫ES7729号轿车的车主,田某是豫EN3532轿车车主,田某某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1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晁付生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11、被害人许某某、孙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伤情和车损价值。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鉴定费票据、工资证明等要求民事赔偿的证据。13、被告人晁付生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原判认为,被告人晁付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晁付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晁付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649.11元;三、被告人晁付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77.88元;四、被告人晁付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881元;五、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孙某某、田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晁付生辩称,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晁付生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晁付生因无证驾驶、违规驾驶等原因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的规定,对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无不当。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晁付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晁付生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瑞芳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