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乳名小立),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又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封丘县城关镇黄池路御花园一棋牌室内,因打牌与被害人湛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后两人又在棋牌室外厮打,均被人拉开。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付某某等人,被告人付某某到现场后与被害人湛某某发生厮打,用砖头将湛某某头部砸伤。后张某某和付某某逃离现场。2014年10月27日,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湛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湛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湛某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与被害人湛某某达成刑事和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并提供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投案证明;封丘县公安局调解记录及撤诉书、收到条等书证,证人宋某某、马某、马某某、贾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的陈述和辩解,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并提供谅解书、收到条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封丘县城关镇黄池路御花园一棋牌室内,因打牌与被害人湛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后两人又在棋牌室外厮打,均被人拉开。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付某某等人,被告人付某某到现场后与被害人湛某某发生厮打,用砖头将湛某某头部砸伤。后张某某和付某某逃离现场。2014年10月27日,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湛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湛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湛某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79年4月14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付某某出生于1978年5月16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前科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无前科的犯罪事实。
2、投案证明
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属自首的事实。
3、封丘县公安局调解记录及撤诉书、收到条、谅解书等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湛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20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湛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5、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被告人湛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事实。
证人证言
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陈述了2013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封丘县城关镇黄池路御花园一棋牌室内因打牌与被害人湛某某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两人被拉开之后,在棋牌室外面,湛某某要骑摩托车走时,张某某拽倒摩托车并殴打湛某某,之后又来了三、四个人打湛某某,打过之后就一起走了。
2、证人马某、马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10月28日15时许,张某某与湛某某在御花园因当牌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的事实。
证人贾春城、韩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10月28日14时许,贾春城和小波、红彬、红伟四个吃过饭后去钻石人间唱歌时付某某被张某某叫去御花园,之后四人就一起开车去御花园了,因认识湛某某,贾某某和韩某某在车边没有朝跟前去,红彬和红伟一起朝湛某某跟前去不知道怎么打了几下湛某某都躺地上了,之后就都开车走了的事实。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陈述了2013年10月28日14时许,当时我和韩某某、贾某某、付某某一起在钻石人间ktv唱歌,唱歌期间付某某接了个电话对我们说有点事,要出去一下,我和韩某某都问付某某有什么事情,付某某都对我说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跟别人吵架了,叫去看看,我说那都一起去看看吧,之后韩某某都开车带着我们去御花园了,去了之后付某某先下了,我下车以后看到地上有人倒了,之后我看见东街马老三也在那不知道骂什么呢,就拉着马老三去棋牌室的凳子上坐了一会就开车走了。
被害人湛某某的陈述
陈述了2013年10月28日13时许,因在封丘县城关镇黄池路御花园一棋牌室打牌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后湛某某在离开棋牌室准备走时,来了四个人,其中有一个人走到湛某某身后,不知拿个什么东西朝湛某某头部砸去的事实。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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