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0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景林,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大史楼村317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9日自动投案,2014年10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景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景林及其辩护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景林在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贺元村烟庄其前妻陈某甲家中和陈某甲商谈和好之事,因陈某甲不同意和孙景林一起生活,孙景林恼羞成怒,顺手从郭某某家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开始砍陈某甲,在旁边的陈某甲母亲郭某某见状扑到陈某甲身上去护,孙景林不顾其母挡护,仍然继续朝母女二人头上身上乱砍,将郭某某的头部、手部多处砍伤,厮打中又在院内门楼下朝陈某甲头部砍了二刀,陈某甲挣扎着出门喊人求救,孙景林拿刀一路追杀到门前的河沟内,一刀将陈某甲砍趴在地上,误以为陈某甲已死亡,才停手,被告人孙景林离开现场五六米后打电话报警。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甲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甲体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一级;陈某甲颅骨骨折、左尺神经、尺动脉断裂、左尺骨骨折、左侧挠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郭某某体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孙景林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郭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阎某某、史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景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景林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景林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景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张永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景林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而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景林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家属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景林在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贺元村烟庄其前妻陈某甲家中和陈某甲商谈和好之事,因陈某甲不同意和孙景林一起生活,孙景林恼羞成怒,顺手从郭某某家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开始砍陈某甲,在旁边的陈某甲母亲郭某某见状扑到陈某甲身上去护,孙景林不顾其母挡护,仍然继续朝母女二人头上身上乱砍,将郭某某的头部、手部多处砍伤,厮打中又在院内门楼下朝陈某甲头部砍了二刀,陈某甲挣扎着出门喊人求救,孙景林拿刀一路追杀到门前的河沟内,一刀将陈某甲砍趴在地上,误以为陈某甲已死亡,才停手,被告人孙景林离开现场五六米后打电话报警。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甲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甲体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一级;陈某甲颅骨骨折、左尺神经、尺动脉断裂、左尺骨骨折、左侧挠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郭某某体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景林供述及辩解证实,因为我妻子陈某甲 经常和别的男人上网聊天,我们就经常吵架、打架,后来我妻子提出跟我离婚,我不同意陈某甲就说不离婚就不和我过日子,没办法我只好在2013年3月份和陈某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我和陈某甲还有我女儿还在一起生活。2014年10月2日,我在安徽省亳州市打工,打开手机发现陈某甲又和一个叫彭某某的男人聊天,就非常气愤,先给陈某甲打了一个电话,问她咋又和别人聊天,陈某甲说她错了,不该聊天;然后我就从亳州市回来,直接去了陈某甲娘家,见到陈某甲我说她,她也没吱声,俺岳母郭某某骂了我两句,后来我就回家了。到了第二天我给陈某甲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也不回,我就去商丘市北海路我女儿上学的学校门口,见到陈某甲,对她说咱都改改毛病好好过,一直想挽回她,可陈某甲说要给她父母赔礼道歉她父母同意才行。一直到2014年10月9日,我心里越想越不得劲,非常的难受心里气,给陈某甲打电话她也不接,当天下午二点,我骑电动车去陈某甲家,在路上碰见陈某甲和我岳母郭某某,我跟她们说话,我岳母说陈某甲已经不是我的人了。到陈某甲家门口后,我和陈某甲一直争吵,后来陈某甲说和我没法过了,我听她这么说心里特别气,觉得她跟我过不成了,就随手在她家厨房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朝陈某甲肩膀上砍了一刀,当时俺岳母看我砍她闺女,就扑在陈某甲身上护她,我又向陈某甲身上砍了一刀,没有砍住陈某甲,好像砍到我岳母头上了;俺岳母和陈某甲往门外推我时我又照她俩身上砍了几刀,具体砍了几刀砍在谁身上了,砍在什么部位我也记不清;我在砍她俩时,我岳母拿了一个铁筢子打我并大声呼喊。这时门外来了好多人劝架,都在门外站着,我一出门看到俺媳妇在门口站着,我就拿刀撵她,俺岳母让她快跑,从我岳母家门口往南跑了五十米左右,陈某甲看我拿着刀追她就在桥北边跳桥下的河沟里,我也撵着跳下去向陈某甲左胳膊砍了一刀,砍过之后我一看俺媳妇胳膊基本被砍掉了,然后就趴在地上不能动了。我在砍陈某甲最后一刀时,她还说我跟了你六年了,她这一句话感动我了,我就不想逃避责任了,在从现场跑出六七米后我就站住用手机打110报警,告诉警察我砍死人了,然后又给我姐打了一个电话说我砍死人了。民警赶到现场后,让我把刀放下,我害怕有人打我不敢动,后来民警看我不敢动,就下桥走到我跟前,我把刀放在地下,看着陈某甲伤情严重,可能保不住命,我感到愧疚,怕以后再没机会见到她,走到我媳妇跟前对着她磕了三个头,就跟着民警一起到了派出所接受处理。 2、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实,因为孙景林有家庭暴力,结婚之后经常在家打我,我们就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孙景林威胁我,说如果我不跟他一起生活要杀俺全家,我因为害怕才和他一起共同生活。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孙景林怀疑我跟别的男人发信息,有一次差点把我掐死。我俩没离婚前,因为生气吵架,孙景林就拿着刀来我娘家找过事,当时因为他家里人跟着,我娘家人也劝他,没有用刀砍我们。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妈带着我去路河集赶会,走到半路碰见孙景林,他就跟着和我们吵闹,我和我妈回到家后,孙景林也跟着回到我娘家,争吵一阵后,孙景林问我和他还有缓和的余地没有,我说没有,孙景林顺手从俺家厨房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朝我胳膊上砍了一刀,我妈见状扑到我身上护着我,孙景林又朝我妈头上砍了一刀,手上砍了一刀,我上去拉住孙景林不让他砍并往门外拉他,拉到俺家门楼底下孙景林又照我头上砍了两刀,我出家门口往南跑时,看到孙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