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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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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波、赵某某、赵一某、冯某某、申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4)淇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凯波,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 辩护人田东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仇红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一某,男,1967年4

(2014)淇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凯波,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

辩护人田东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仇红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一某,男,1967年4月9日出生。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海桢,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某某,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凯波犯抢劫罪、张凯波、赵某某、赵一某、冯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高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凯波、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田东亮、仇红军、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海桢、被告人赵一某、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10日凌晨3点多钟,被告人赵一某、张凯波、赵某某、冯某某等人驾驶赵某某的豫A9CV13双环牌越野车窜至淇县鑫苑城市花园工地盗窃钢管卡扣,赵某某驾驶车辆在外接应,赵一某、张凯波、冯某某进入工地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工人张某某发现,张凯波用钢管卡扣将张某某砸伤后逃跑。赵一某、张凯波、赵某某、冯某某等人盗走钢管卡扣800个,价值2979元。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2、2014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明知赵某某等人卖给自己的钢管卡扣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赵某某等人所盗窃的钢管卡扣。经鉴定,被盗钢管卡扣价值2979元。

3、2014年5月23日凌晨,3点多钟,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张凯波、赵一某等人驾驶赵某某的豫A9CV13双环牌越野车窜至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桃花源小区工地盗窃钢管卡扣时被发现,将赵某某的豫A9CV13双环牌越野车丢到现场逃跑,经清点该车内共有盗窃所得的钢管卡扣1800个,价值64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凯波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一某、张凯波、赵某某、冯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申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凯波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抢劫罪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殴打被害人,其行为构不成抢劫罪。被告人赵一某、赵某某、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属于未遂,不应将犯罪数额与既遂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2、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对赵某某从轻处罚。报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冯某某盗窃既遂数额2979元与未遂数额6480元不能相加,冯某某具有未遂情节;2、在本案中冯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3、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冯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赵一某、张凯波、赵某某、冯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实施盗窃。2014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一某、张凯波、赵某某、冯某某等人驾驶赵某某的豫A9CV13双环牌越野车窜至淇县鑫苑城市花园工地盗窃钢管卡扣,赵某某驾驶车辆在外接应,赵一某、张凯波、冯某某进入工地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看工地的工人张某某发现,张某某用钢管将赵一某打翻,张凯波伙同他人用钢管卡扣将张某某砸伤后逃跑。赵一某、张凯波、赵某某、冯某某等人盗走钢管卡扣800个,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979元。经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的左肘部多处小片擦伤,面积为10cmx8cm;右膝前侧擦伤2cmx3cm,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2014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明知赵某某、张凯波等人卖给自己的钢管卡扣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

2、2014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张凯波、赵一某等人驾驶赵某某的豫A9CV13双环牌越野车窜至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桃花源小区工地盗窃钢管卡扣时被发现,将豫A9CV13双环牌越野车丢到现场逃跑,经清点该车内共有盗窃的钢管卡扣1800个,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48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凯波供述:2014年5月十几号的一天,赵一某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去工地偷钢管卡扣。晚上赵某某开车接上我和赵一某、冯某某、刘某某、赵二某来到一个工地,赵一某先进去看了看说没有人,赵某某开车在外面接应,我们五人穿上专门偷钢管卡扣的衣服,翻墙进去,我们偷了一趟放到车上,第二次进去正往衣服内装钢管卡扣的时候,听见有人喊了一声,我就赶紧跑,跑出大门后,有人说赵一某跑不动了,我就回去架着赵一某把他扶到车上,我们就开车跑了,上车后赵一某说他的脸被看工地的人打伤了。我们从工地跑后把钢管卡扣卖到一个废品收购站。

2014年5月22日,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晚上还去工地偷钢管卡扣,晚上凌晨2点左右,赵某某开车拉上我和赵一某、冯某某、刘某某、赵二某来到一个工地,赵某某开车在外面等,我们五人翻墙进入工地,在一座楼周围地上发现有钢管卡扣,我们往车上装了好几次,正偷的时候,听到工地上有人喊,我们就各自翻墙跑了,赵某某开的车也丢到工地上。天明后,我和赵一某、冯某某坐赵某某的轿车回老家了。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赵二某给我打电话说去他干活的工地上拉东西,晚上12点左右,我开车在鹤壁市老区拉上赵二某、赵一某、冯某某、刘某某、张凯波,开车沿107国道在淇县一个建筑工地,赵二某让我开车等他们,他们去工地偷钢管卡扣,他们偷了一趟装到车上,又去偷第二趟,一会打电话说让我开车过去,我看到他们跑过来,把钢管卡扣装到车上,说被发现了,让我赶紧开车走,赵一某的脸上受伤了,在车上张凯波和刘某某说偷扣件的时候被发现,他们把看工地的人打跑了。赵二某让我开车沿107国道快到鹤壁新区的一个废品收购站,把偷的钢管卡扣卖了。收废品的是一个男的,50多岁。停了几天,赵二某给我200元钱。

2014年5月二十几号,赵二某给我打电话说用我的车再去工地上偷钢管卡扣,晚上12点左右,我开车在鹤壁市老区拉上赵二某、赵一某、冯某某、刘某某、张凯波,当时他们穿着专门偷钢管扣的衣服,我们从鹤壁老区到鹤壁新区一个建筑工地,赵二某让我在路边等他们,他们五个人进去偷钢管卡扣,他们偷了有5趟左右,后来工地上过来两辆面包车,我知道被发现了,就下车跑了,他们五个也跑了,我把车也丢到了工地上。天明后,我开开着我的白色现代轿车和赵一某、张凯波、冯某某回老家。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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