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文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4月16日在淇县朝歌镇中学对面繁星精美文具门口盗窃崔某某的一辆银灰色捷安特ATX660型山地车,该车经鉴定价值845元。 2、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00元的价格收购了张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在淇县第五中学对面益康大药房门前盗窃晋某某的一辆黑色捷安特ATX660型山地车,该车经鉴定价值756元。 3、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50元的价格收购了张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在淇县第五中学门口盗窃郑某某的一辆黑色美利达550型山地车,该车经鉴定价值1316元。 4、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50元的价格收购了张某某于2014年4月19日在淇县第五中学东边路北盗窃王某某的一辆红色捷安特ATX690-D型山地车,该车经鉴定价值1600元。 5、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70元的价格收购了张某某于2014年4月20日在淇县朝歌镇中学对面公厕附近盗窃张一某的一辆白色捷安特ATX690-D型山地车,该车经鉴定价值1995元。 6、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张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在淇县实验学校门口北边盗窃张二某的一辆黑、白、黄三色ATX770型山地车,该车经鉴定价值2366元。 7、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了张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在淇县第五中学路北盗窃陈某某的一辆绿色赛克elie-8920型山地车,该车经鉴定价值22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4月16日在淇县朝歌镇中学对面繁星精美文具门口盗窃崔某某的一辆银灰色捷安特ATX660型山地车。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80元的价格收购。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845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2、张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在淇县第五中学对面益康大药房门前盗窃晋某某的一辆黑色捷安特ATX660型山地车,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00元的价格收购。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56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3、张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在淇县第五中学门口盗窃郑某某的一辆黑色美利达550型山地车,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50元的价格收购。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316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4、张某某于2014年4月19日在淇县第五中学东边路北盗窃王某某的一辆红色捷安特ATX690-D型山地车,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50元的价格收购。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5、张某某于2014年4月20日在淇县朝歌镇中学对面公厕附近盗窃张一某的一辆白色捷安特ATX690-D型山地车,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70元的价格收购。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995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6、张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在淇县实验学校门口北边盗窃张二某的一辆黑、白、黄三色ATX770型山地车,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50元的价格收购。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366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7、张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在淇县第五中学路北盗窃陈某某的一辆绿色赛克elie-8920型山地车,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54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4月份,一个十三、四岁的男孩卖给我七辆山地车。分别是一辆银灰色捷安特ATX660型山地车、一辆黑色捷安特ATX660型山地车、一辆黑色美利达550型山地车、一辆红色捷安特ATX690-D型山地车、一辆白色捷安特ATX690-D型山地车、一辆黑、白、黄三色ATX770型山地车、一辆绿色赛克elie-8920型山地车。这些车都是那个男孩偷的。 2、同案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4月份因为没有钱花,我开始偷车。我在淇县实验学校门口偷了一辆黑白相间的捷安特牌山地车,卖了150元钱;在镇中门口偷了一辆红色捷安特牌山地车,卖了50元钱;在镇中学校对面公厕门口偷了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车,卖了100元钱;在五中门口偷了两辆黑色、一辆灰色捷安特牌山地车,卖了240元钱;在五中门口偷了一辆绿色山地车。以上这几辆车都卖给了淇县红旗路西头路南飞鸽自行车门市上一个男的。这个人知道是偷的车。 3、被害人崔某某、晋一某、王某某、张一某、马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陈述:陈述内容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4、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清单附照片:证明被盗山地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5、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张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对其行政处罚的情况。 6、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证明本案涉案车辆价值11132元。 7、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被抓获。 8、被告人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11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经司法机关调查评估,赵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和利强 审判员 王士清 审判员 李 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