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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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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二七刑初字第125-1号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二七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张某某在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二七刑初字第125-1号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二七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某某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某某在判决生效前未被羁押,故其刑期起止时间没有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补充裁定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审 判 长  邢 燕

审 判 员  金永毅

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章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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