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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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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潇、韩某甲、李某甲犯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0001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潇,男,1992年9月7日出生,回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苏庄村47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商丘市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初字0001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潇,男,1992年9月7日出生,回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苏庄村47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回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5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开封派出所抓获后暂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6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迈,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潇、韩某甲李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员韩卫华、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潇、韩某甲及其辩护人冯迈、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广勋、郭衍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潇、韩某甲、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李某丙、金某甲、韩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六人已判刑)、等人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老南关村,无故对古宋办事处“制止双违”人员种某甲、种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四辆执法车砸毁。经依法鉴定,种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种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35800元。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商丘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潇、韩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种某甲、种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潇、韩某甲、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潇辩解,是对方先与父亲李某丙发生纠纷,自己没有殴打种某甲、种某乙。

被告人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甲辩解,自己参与了砸车,没有打人。

辩护人冯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刘广勋、郭衍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没有参与打人,能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潇、韩某甲、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李某丙、金某甲、韩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六人已判刑)、等人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老南关村,无故对古宋办事处“制止双违”人员种某甲、种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四辆执法车砸毁。经依法鉴定,种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种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35800元。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商丘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另查明,李潇、韩某甲、李某甲赔偿种某甲、种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已履行完毕,种某甲、种某乙表示对李潇、韩某甲、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潇、韩某甲、李某甲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请求对李潇、韩某甲、李某甲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潇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6日,老板让我和韩某甲去接运复合板的车,我们看见胡同里面一辆拉板的车,我们过去后看见是我家的车,但是我爸没有在车上。庄上的人告诉我,我爸被双违和老南关的人打跑了,我就赶紧去找,看见我爸在华商大道路边上蹲着,我上去问我爸谁打他了,为什么打他。我爸说没事你赶紧走吧,回去干活吧。然后我拉着我爸和韩某甲去找打他的人问怎么回事?我看见双违办的和老南关的主任就上去问,谁打的我爸爸,为什么打他?他们就说,他拉复合板我们就得打他。我很生气,韩某甲我们就和他们吵起来了。后来我给我哥李某乙打电话叫他过来。过了半个小时我哥和李某丁、李某戊他们三个就过来了。李某丁就说我是规划局的,你们一点面子都不给把人打成这样。双违的和老南关的书记就说我们就打了能咋吧。李某丁说你们怎么那么能种啊。然后双违的一个人用一块砖头砸住李某丁的头了,李某丁就很生气想上去和他们打想,我们就拉着李某丁。这时候不知道谁通知的李某己来了,看见李某丁在那哭类就上去和双违的人吵起来了,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李某丁也上去帮忙,一开始我们几个在那劝着,后来我们也和双违的打起来了,老南关的书记还说老南关的都上,打过之后我负责。我爸爸一直都在旁边劝着,后来我看见几个人向想上来打我爸爸,我就赶紧护住他。我感觉到有人用砖和棍打我,我就晕了。等我清醒过来,看到警察来到现场了,也没有控制住局面,过了一会120来了,我就坐上120去医院了。

2、被告人韩某甲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我去老南关送活动板房,走到老南关路口时看见一辆拉活动板房的车,就跟着进去了,我看见我们庄上的李潇的爸爸李某丙给别人吵架还挨了打。我就过去和对方吵了几句,过了一会李某丙的儿子李潇过来,然后我们又和对方吵起来了。吵了一会我们三个离开现场了,在一个路口站着,李潇去打电话叫人来。一会李某戊开车带着李某乙、李某丁就过来了。他们来了以后就和对方吵起来了,接着就打在一起了。这时候我接到我爸的电话说我妈住院了,我就回家了。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我接到李某己的电话说我们庄的人和老南关双违办的人打架的,叫我赶紧过去。我到了以后,现场基本上都没有人了,一些人从村里面出来,公安民警也在现场,我就在村子外面没有进去就对着庄上的人骂了几句难听的话。当时韩某乙、苏某甲、金某甲等人在庄边上叫骂,还在和民警争吵着什么,我也帮着吵了一会。后来看到民警把韩某乙和金某甲带走了,我就赶紧上车回家了。我去就是帮个人场,怕我叔李某己吃亏,我在现场也没见到李某己,也没联系上他。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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