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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甲犯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武某甲犯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武某乙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汉族,初中毕业,洛阳民康保健店老板,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汉族,初中毕业,洛阳民康保健店老板,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蔺长明,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某乙,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打工,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爱玲,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第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昊、蔺长明、被告人武某乙及其辩护人张爱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武某甲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医药城经营“民康保健”,2013年春节过后其堂弟被告人武某乙到“民康保健”门市部打工,负责经营。武某甲、武某乙销售的华佗筋骨宁胶囊、蚁王骨康、风湿骨痛康等30余种药品经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经查实,销售给经营药品的申某某(另案处理)假药华佗筋骨宁胶囊、蚁王骨康,得款29300元;销售给经营药品的武某丙(另案处理)假药蚁王骨康、肠胃舒康、喘必治胶囊、六味地黄丸、壮腰补肾丸、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得款54845元;销售给经营保健品的韩某某(另案处理)假药肺康宁胶囊2件400瓶,得款1800元,后韩某某退回1件200瓶;销售给苏某某假药壮腰补肾丸,得款1000元;销售给高某甲假药华佗筋骨宁胶囊,得款7575元;销售给济源市好百姓大药房假药颈肩腰腿疼、六味地黄丸、华佗筋骨宁胶囊、新痛除根,得款2506元;销售给张八桥卫生所医生王某甲(另案处理)假药新痛除根,得款1050元;销售给经营宝丰县医药公司的王某丁(另案处理)假药新痛除根,得款2130元;销售给经营药店的李某甲(另案处理)假药华佗筋骨宁胶囊、肠胃舒康胶囊、喘必治胶囊、肠康宁胶囊,得款420元;销售给经营洛宁县正大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兴华药店的白某某(另案处理)假药新痛除根胶囊、前列康胶囊、仲景六味地黄丸、喘必治胶囊、六味地黄丸、壮腰补肾丸,得款225元;销售给经营洛宁县正大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底张药店的段某某(另案处理)假药前列康胶囊、华佗筋骨宁胶囊、白花蛇强力透骨胶囊、新痛除根胶囊、肠胃舒康、颈复康胶囊,合计180元;销售给经营洛宁县正大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罗岭药店的张某甲(另案处理)假药前列必通胶囊,得款40元;销售给平顶山市鲁山县正康医药公司宋某某假药新痛除根,得款600元;销售给经营方城县清河乡养生药店的马某甲(另案处理)假药华佗筋骨宁胶囊、壮骨补钙胶囊,得款7800元;销售给经营保健品的钟某甲假药肠胃舒康、肠康宁胶囊,得款20000元左右;销售给经营益康堂保健品门市部的朱某某(另案处理)假药肠胃舒康、肠康宁胶囊,得款500元;销售给经营万隆堂大药房的高某乙(另案处理)假药肠胃舒康、新痛除根,得款550元;销售给经营安康大药房的张某戊假药乌蛇木瓜胶囊12盒,得款75元。武某甲又以22966元的价格购进刘某甲(另案处理)销售的肺康宁胶囊假药,销售得款22060元,共计销售得款152026元。其中武某乙参与销售得款共计12803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二人的仓库和药店内查获价值20余万元的华佗筋骨宁胶囊、蚁王骨康、肠胃舒康胶囊等30余种假药。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出示了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乙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武某甲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愿主动交纳罚金,且其家庭困难,请求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

被告人武某乙辩称只是给武某甲打工,只领取工资。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武某乙系从犯,在民康保健不具经营权、管理权,仅系打工者,除工资外,无其他收益,指控其参与的犯罪数额不妥,犯罪数额应为29300元;二、武某乙不明知是销售假药,没有主观恶性;三、武某乙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主动退赃,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武某甲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医药城经营“民康保健店”,2013年春节过后被告人武某甲邀其堂弟被告人武某乙到“民康保健”店内打工。被告人武某甲销售的华佗筋骨宁胶囊、蚁王骨康、风湿骨痛康等30余种药品经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经查实,销售给经营药品的申某某假药华佗筋骨宁胶囊、蚁王骨康,得款29300元;销售给经营药品的武某丙假药蚁王骨康、肠胃舒康、喘必治胶囊、六味地黄丸、壮腰补肾丸、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得款54845元;销售给经营保健品的韩某某假药肺康宁胶囊2件400瓶,得款1800元,后韩某某退回1件200瓶;销售给苏某某假药壮腰补肾丸,得款1000元;销售给高某甲假药华佗筋骨宁胶囊,得款7575元;销售给济源市好百姓大药房假药颈肩腰腿疼、六味地黄丸、华佗筋骨宁胶囊、新痛除根,得款2506元;销售给张八桥卫生所医生王某甲假药新痛除根,得款1050元;销售给经营宝丰县医药公司的王某丁假药新痛除根,得款2130元;销售给经营药店的李某甲假药华佗筋骨宁胶囊、肠胃舒康胶囊、喘必治胶囊、肠康宁胶囊,得款480元;销售给经营洛宁县正大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兴华药店的白某某假药新痛除根胶囊、前列康胶囊、仲景六味地黄丸、喘必治胶囊、六味地黄丸、壮腰补肾丸,得款303元;销售给经营洛宁县正大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底张药店的段某某假药前列康胶囊、华佗筋骨宁胶囊、白花蛇强力透骨胶囊、新痛除根胶囊、肠胃舒康、颈复康胶囊,合计210元;销售给经营洛宁县正大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罗岭药店的张某甲假药前列必通胶囊,得款40元;销售给平顶山市鲁山县正康医药公司宋某某假药新痛除根,得款600元;销售给经营方城县清河乡养生药店的马某甲假药华佗筋骨宁胶囊、壮骨补钙胶囊,得款7800元;销售给经营保健品的钟某甲假药肠胃舒康、肠康宁胶囊,得款20000元左右;销售给经营益康堂保健品门市部的朱某某假药肠胃舒康、肠康宁胶囊,得款500元;销售给经营万隆堂大药房的高某乙假药肠胃舒康、新痛除根,得款550元;销售给经营安康大药房的张某戊假药乌蛇木瓜胶囊12盒,得款75元。武某甲又以22966元的价格购进刘某甲销售的肺康宁胶囊假药,销售得款22060元。共计销售得款150924元,经营款152730元。其中,被告人武某乙在民康保健品店打工期间参与被告人武某甲销售假药共计128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武某乙经营的民康保健门市部仓库和药店内查获价值20余万元的华佗筋骨宁胶囊、蚁王骨康、肠胃舒康胶囊等30余种假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武某甲、武某乙的个人基本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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