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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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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1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朱某甲,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己死亡。 诉讼代理人朱某乙,女,住商丘市梁园区,系被害人之妹。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3月5日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1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朱某甲,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己死亡

诉讼代理人朱某乙,女,住商丘市梁园区,系被害人之妹。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初中毕业,个体,现住在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双才,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孙曾用),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辍学,郑州铁路局工务段工人,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超群,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朱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朱某乙、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郝双才,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超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指控,2014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QQ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当天下午17时许,孙某某驾驶豫NPD012银灰色北京现代轿车接到刘某某及刘某某的朋友朱某甲后,朱某甲提议到商丘开发区商丘工学院下属的兴华驾校练车场内练车。当日下午18时20分,孙某某驾驶车辆带着刘某某、朱某甲到了兴华驾校练车场。到练车场后,刘某某、朱某甲二人让孙某某下车,由朱某甲教刘某某开车。孙某某下车后,朱某甲驾驶车辆带着刘某某行驶一段距离后,将车辆交给刘某某驾驶,自己坐到副驾驶室,刘某某在驾驶车辆时因操作不熟练导致车辆失控并撞毁在兴华驾校西围墙处,造成朱某甲死亡的事故。经鉴定,朱某甲尸表检验所见,结合现场、调查等分析,系强大钝力作用于面部、颈部,可因面颅骨、颈椎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伤及脑组织、颈髓等中枢神经系统而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证人许某某、高某某、贾某某、缑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法判处。

诉讼代理人朱某乙的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悔罪表现,请求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能自愿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QQ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当天下午17时许,孙某某驾驶豫NPD012银灰色北京现代轿车接到刘某某及刘某某的朋友朱某甲后,刘某某、朱某甲二人提议到商丘开发区商丘工学院下属的兴华驾校练车场内练车。当日下午18时20分,孙某某驾驶车辆带着刘某某、朱某甲到兴华驾校练车场后,刘某某、朱某甲二人让孙某某下车,由朱某甲教刘某某开车。孙某某下车后,朱某甲驾驶车辆带着刘某某行驶一段距离后,将车辆交给刘某某驾驶,自己坐到副驾驶室,刘某某在驾驶车辆时因操作不熟练导致车辆失控并撞毁在兴华驾校西围墙处,造成朱某甲死亡的事故。经鉴定,朱某甲尸表检验所见,结合现场、调查等分析,系强大钝力作用于面部、颈部,可因面颅骨、颈椎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伤及脑组织、颈髓等中枢神经系统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十万元(已支付八万元)及房产一套。被害人亲属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豫NPD012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均系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豫NPD012北京现代轿车所有人系孙某某。

2、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准驾车型为C4D;被害人朱某甲准驾车型为A2。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己勘验,并绘制了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侦查人员从商丘市公疗医院带至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被告人孙某某系被传唤至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5、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朱某甲尸表检验所见,结合现场、调查等分析,强大钝力作用于面部、颈部,可因面颅骨、颈椎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伤及脑组织、颈髓等中枢神经系统而死亡。

6、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现场监控情况。

7、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今天下午18时许,其驾校准备收车(教练车)下班,从东边开过来一辆银灰色的私家车,就停在驾校练车场中间,从驾驶座上下来一个男的约三四十岁,然后车上的一个女的坐到了驾驶座的位置上,其看到后就走到那辆车跟前不让她们在这里练车,当时还有一名女的坐在副驾驶座上,那个女的就把车往西开到了驾校大门东北方向有七八米的位置停了下来。大概的停的有两三分钟,就听到汽车嗡嗡的轰鸣声,其扭头去看,刚才那辆车头朝下翻倒驾校的西边了,学校的另外一名教练老缑就赶紧跑到翻车的地方,看到当时的情况后就通知驾校的高校长,他们过来之后就打的110、119还有120,一会公安,救护车还有消防陆续都过来了,车里面的那两名女的就被120拉走了。

8、证人缑某某证言证实,看见从教练场的西南门过来一辆银灰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车速比较快,从车起步到车出事,最多三十秒钟,这辆轿车先是撞到路边提示牌铁杆上,然后撞到一棵树上,接着这辆车就四轮朝天了。其第一个赶到出事现场,看到从车里面钻出来一个三十多岁身材较胖的的妇女,她对其说赶快过来把车翻过来,然后又喊“还有娃嘞”,其拉开正驾驶的车门,没有发现车内有小孩,看见副驾驶的位置上有一个妇女,头和胸部以上露在车门外,这个女的让其打电话,其就给校领导高某某、陈晓东分别打了电话,说了现场情况。而后他俩从办公室过来了,高某某报了警,接着又打的120、110,后把伤者从车内拉出来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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