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09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文渠,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大街57号,专科毕业,无业,现住山东省曹县总工会一楼租房居住。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4月2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9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刑诉(2014)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文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文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2014年6月1日夜,被告人邢文渠窜至商丘市梁园区劳动局803、906、907、908、909、1003、1006房间及局长办公室、医保科主任办公室实施盗窃,盗窃笔记本电脑4台、欧米茄手表1块、U盘3部、茶叶2提、弹弓1把、白银手链1根,现金2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0173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6月3日,被告人邢文渠使用手机13837842349,以向省、市纪委监察部门举报腐败行为为名,向商丘市梁园区区委工作人员周某甲、杜某某、陶某某、孟某甲发送敲诈勒索短信,向每人索要16000元,共计索要现金64000元。因被害人未理睬而敲诈勒索未遂。 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邢文渠使用手机13837842349,以向省、市纪委监察部门举报腐败行为为名,向商丘市市委工作人员朱某某、冯某某、古某某、周某乙、董某某、韩某丙、孟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史某某、龚某某、闫某某等人发送敲诈勒索短信,向每人索要5000元,共计索要现金65000元。因被害人未理睬而敲诈勒索未遂。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邢文渠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司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梅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书证。认为,被告人邢文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邢文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邢文渠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文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无异议,但其辩称发送短信没有社会危险性,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4年6月1日夜,被告人邢文渠窜至商丘市梁园区劳动局803、906、907、908、909、1003、1006房间及局长办公室、医保科主任办公室实施盗窃,盗窃笔记本电脑4台、欧米茄手表1块、U盘3部、茶叶2提、弹弓1把、白银手链1根,现金2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017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日,何某某接到商丘市梁园区劳动失业保险所的通知,说办公室被盗了。当何某某到单位发现放在抽屉里的欧米茄手表被盗了。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张某甲放在商丘市梁园区劳动局办公室内的两提茶叶被盗,同时还有张某甲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被盗。张某甲没用身份证办理13837842349的手机号码。 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6月2日,刘某乙接到商丘市梁园区劳动局的电话说办公室被盗了,刘某乙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价值2000余元。 4、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实,刘某丙在劳动局办公室内的联想电脑被盗了,价值3000余元。 5、被害人司某某陈述证实,司某某在梁园区劳动局办公室内的笔记本电脑、白银手链一条、现金100余元等物品被盗。 6、证人梅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发现梁园区劳动局局长办公室笔记本电脑、两本通讯录被盗,同时被盗的还有陈新生的弹弓1把、张鹏的U盘、仲裁院的U盘。 7、被告人邢文渠供述证实,2014年6月1日,邢文渠欠钱太多,没能力还,就想到商丘偷点钱或东西,就带一把螺丝刀坐车到商丘。到商丘后,沿汽车站前面的一条东西路往东走,见路北侧有一栋高楼,没有锁门,就进去了。走步梯上的楼,底下几层楼道口都锁着门,邢文渠一直到6、7层,见楼道口的门没锁,就进楼道,见墙上有牌,才知道是梁园区劳动局,掏出螺丝刀撬办公室的门,撬开后就翻东西,一连撬5、6个房间,之后上一层撬2、3个房间。偷的有笔记本电脑4台、手表。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本、U盘等东西用一个袋子装着,从楼里出来,到汽车站待一晚上,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坐车回曹县了。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在卷证实。 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邢文渠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 10、假释证明书证实,邢文渠于2012年4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9月9日。 11、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欧米茄手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4000元、白银手链价格为50元、四台笔记本5613元、茶叶400元、4GU盘3个90元、弹弓20元,共计10173元。 12、户籍证明证实,邢文渠出生于1968年5月8日。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6月3日,被告人邢文渠使用手机13837842349,以向省、市纪委监察部门举报腐败行为为名,向商丘市梁园区区委工作人员周某甲、杜某某、陶某某、孟某甲发送敲诈勒索短信,向每人索要16000元,共计索要现金64000元。因被害人未理睬而敲诈勒索未遂。 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邢文渠使用手机13xxxxxxxxx,以向省、市纪委监察部门举报腐败行为为名,向商丘市市委工作人员朱某某、冯某某、古某某、周某乙、董某某、韩某丙、孟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史某某、龚某某、闫某某等人发送敲诈勒索短信,向每人索要500元,共计索要现金65000元。因被害人未理睬而敲诈勒索未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13日邢文渠敲诈勒索案,由朱某某报案至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经侦查发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居民邢文渠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6月13日将犯罪嫌疑人邢文渠在山东省曹县租房处抓获,其交代以向省、市纪委监察部门举报为由,多次给商丘市市委工作人员及梁园区工作人员,发送敲诈勒索短信的犯罪事实,并交代2014年6月盗窃商丘市梁园区劳动局办公室内的电脑、现金等物品的犯罪事实,此案告破。 2、被告人邢文渠向被害人发送敲诈勒索信息内容的照片在卷证实。 3、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在卷证实。 4、中国共产党商丘市梁园区委员会办公室证明,梁园区干部周某甲、孟某甲、陶某某、杜某某的手机收到敲诈勒索的短信,均未理睬,每人敲诈勒索16000元。 5、被害人闫某某证言证实,闫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4点14分接到号码13xxxxxxxxx发送的敲诈信息,内容为“资料发往省市纪委监察部门,勿回电话,切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