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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斌,曾用名高然,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虞城县。2010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斌,曾用名高然,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虞城县。2010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侯斌驾驶租来的豫NRM525黑色宝马牌汽车窜至商丘市文化路建业绿色家园小区,从一楼阳台进入该小区20号楼1单元1楼西户张瑞芝家中翻找财物时,被张瑞芝之子唐某某发现后挣脱逃跑。

2014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侯斌坐公交车窜至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应天世纪园小区,从该小区18号楼1单元102室后门进入万某某家中,将卧室床头柜上放着的1台银白色16Gipad迷你(经鉴定1713元)和1部黑色600D佳能单反相机(经鉴定价值2419元)盗走。销赃得款1300元,全部被其挥霍。

2014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侯斌窜至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应天花园小区,从该小区35号楼1102室一楼住户梁某某家的卫生间窗户翻窗进入,将卧室柜子内放着的15铁丝黄金叶天香香烟(经鉴定共价值4500元)、5条黄金叶上河图香烟(经鉴定共价值2650元),书房写字台上放着的1台黑色G470联想笔录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390元)盗走。销赃得款4000元左右,全部被挥霍。

2014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侯斌窜至虞城县城郊乡浦江滨河小区,将该小区居民贾某某停放在8号楼2单元楼道口西侧车棚下充电的1辆真爱电动三轮车上型号为48伏20安的一组4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13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侯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万某某、梁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唐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斟验笔录、价格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侯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侯斌驾驶租来的豫NRM525黑色宝马牌汽车窜至商丘市文化路建业绿色家园小区,从一楼阳台进入该小区20号楼1单元1楼西户张瑞芝家中翻找财物时,被张瑞芝之子唐某某发现后挣脱逃跑。

2014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侯斌坐公交车窜至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应天世纪园小区,从该小区18号楼1单元102室后门进入万某某家中,将卧室床头柜上放着的1台银白色16Gipad迷你(经鉴定1713元)和1部黑色600D佳能单反相机(经鉴定价值2419元)盗走。

2014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侯斌窜至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应天花园小区,从该小区35号楼1102室一楼住户梁某某家的卫生间窗户翻窗进入,将卧室柜子内放着的15铁丝黄金叶天香香烟(经鉴定共价值4500元)、5条黄金叶上河图香烟(经鉴定共价值2650元),书房写字台上放着的1台黑色G470联想笔录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390元)盗走。

2014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侯斌窜至虞城县城郊乡浦江滨河小区,将该小区居民贾某某停放在8号楼2单元楼道口西侧车棚下充电的1辆真爱电动三轮车上型号为48伏20安的一组4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130元)。

上述盗窃所得财物均已被其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虞城城关派出所户籍证明:侯斌系成年人。

2、2010年7月2日(2010)商梁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侯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9月26日(2011)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48号:侯斌犯盗窃罪,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4日(2014)商睢刑初字第16号:侯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证明。

3、万某某、梁某某、贾某某被盗案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证实三案件已立案。

4、现场斟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2014年12月9日23时许,在虞城县白晶水岸洗浴中心将侯斌抓获。经讯问,侯斌对其在开发区建业家园、睢阳区应天世纪园等小区多次入室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6、书证:九州汽车租赁合同。

7、扣押清单:扣押侯斌现金7200元。

8、商价证鉴(2014)68号:佳能单反相机(黑色600D鉴定价值2419元;苹果ipod(迷你、银白色、16G)鉴定价值1713元。

商价证鉴(2015)21号:联想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1390元;黄金叶天香15条4500元;黄金叶上河图5条2650元。真爱电动三轮车原车电瓶一组130元。

9、手印鉴定书:万某某家卧室床头柜抽屉表面手印与被告人侯斌右手拇指指印系同一人所留。

9、被害人万某某陈述:2014年10月23日18时,发现ipad、佳能单反相机被盗。

10、被害人梁某某陈述:2014年10月26日,发现家中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5条黄金叶天香牌香烟、5条黄金叶上河图牌香烟均被盗了。

11、被害人贾某某陈述:早上发现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

1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4年7月29日4时30分左右,发现一男青年通过阳台进入其婆婆家。

13、被害人唐某某证言:2014年7月29日16时40分左右,其妻孙某某发现一男子进入其母亲家中。唐透过窗户看到那男子正在卧室内翻东西。在客厅抓住了他的胳膊后被挣脱,后从小区西围墙翻墙逃跑。

14、证人刘某某证言:当天16时50分左右,听到有人喊“抓小偷”,后一名男青年往西跑,邻居唐某某在后追。后回到家有20分钟,看到一黑色起亚轿车停在院前,刚才那男青年下车,迅速跑到一黑色宝马车驾驶座上,然后两车调头走了。

15、证人张某某证言:自己的豫NRM525黑色宝马车放到了九州汽车租赁公司。

16、证人宋某某证言:侯斌曾要借驾驶证,并证实驾驶证曾丢过。

17、证人丁某某证言:今年七月底或八月初一下午,接一原经常坐车的男青年电话,送他到建业家园,在一黑色宝马车旁下车后,他迅速开出小区门。

18、证人贾某某证言:今天早上10点多,听贾某某说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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