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振亮,男,1963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小学肄业,1999年至今任长垣县电业局农电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2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亮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8月22日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2014年9月11日以新长检公诉刑变诉(2014)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2014年10月28日以新长检公诉刑变诉(2014)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海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亮及其辩护人杨波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振亮在担任长垣县电业局农电工期间,利用向樊相镇张辛店村用电户抄表、收费的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减少上报工业用电量,将少报的工业用电量按照居民用电和公共用电标准上报到本单位的手段,截留电费。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共计少报工业用电量572909度,其中上报为居民用电量483159.128度、居民阶梯电量1053度和公共用电量(路灯)88696.872度,工业用电电价每度0.8442元,居民用电电价每度0.56元,居民阶梯电电价每度0.61元,公共用电电价(路灯)每度0.568元,被告人张振亮非法占有电费152742.10元。分述如下: (一)关于少报的工业用电量情况 1、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毛某某使用工业用电量208125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175695.2元。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123045度。 2、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张某某使用工业用电量262185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212031元,尚有9300元电费未收取。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260430度。 3、2013年3月至同年12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张某甲使用工业用电量58430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49326元。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56900度。 4、2013年2月至同年12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张某乙使用工业用电量70290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59338元。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69104度。 5、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张某丙使用工业用电量25050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21144元。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24690度。 6、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张某丁使用工业用电量40210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33943元。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38740度。 (二)关于截留电费情况 1、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路灯实际用电量3859.128度,上报路灯用电量92556度,张振亮将少报的工业用电量88696.872度按照公共用电标准上报到本单位,截留电费24498.08元。 2、2013年10月至同年12月,张振亮将少报的工业用电量1053度按照居民阶梯用电标准上报到本单位,其中张某乙305度,张某甲748度,截留电费246.61元。 3、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张振亮将少报的工业用电量483159.128度按照居民用电标准上报到本单位,截留电费137313.83元。 综上所述,除去未收的零头16.42元,被告人张振亮尚未占有张某某所欠的9300元,实际非法占有电费152742.10元。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振亮身为国有公司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振亮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将少报的工业用电量按照居民用电、公共用电标准上报后,将剩余的电费用于补线损,其贪污数额少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振亮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张振亮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振亮在担任长垣县电业局农电工期间,利用向樊相镇张辛店村用电户抄表、收费的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减少上报工业用电量,将少报的工业用电量按照居民用电和公共用电标准上报到本单位的手段,截留电费。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共计少报工业用电量572909度,分述如下: 1、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毛某某使用工业用电量208125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175695.2元。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123045度。 2、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张某某使用工业用电量262185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212031元,尚有9300元电费未收取。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260430度。 3、2013年3月至同年12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张某甲使用工业用电量58430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49326元。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56900度。 4、2013年2月至同年12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张某乙使用工业用电量70290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59338元。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69104度。 5、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张某丙使用工业用电量25050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21144元。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24690度。 6、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工业用电户张某丁使用工业用电量40210度,向被告人张振亮缴纳电费33943元。被告人张振亮向本单位少报工业用电量38740度。 张振亮将上述工业用电量572909度分别以居民用电量上报483159.128度、以居民阶梯电量上报1053度、以公共用电量(路灯)上报88696.872度,工业用电电价每度0.8442元,居民用电电价每度0.56元,居民阶梯电电价每度0.61元,公共用电电价(路灯)每度0.568元,张振亮共计截留电费162058.52元。分述如下: 1、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长垣县樊相镇张辛店村路灯实际用电量3859.128度,上报路灯用电量92556度,张振亮将少报的工业用电量88696.872度按照公共用电标准上报到本单位,截留电费24498.08元。 2、2013年10月至同年12月,张振亮将少报的工业用电量1053度按照居民阶梯用电标准上报到本单位,其中张某乙305度,张某甲748度,截留电费246.61元。 3、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张振亮将少报的工业用电量483159.128度按照居民用电标准上报到本单位,截留电费137313.83元。 综上所述,除去未收的零头16.42元,被告人张振亮尚未占有张某某所欠的电费9300元,实际非法占有电费152742.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振亮,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 2、农电工劳动合同,证明被告人张振亮与长垣县电业局具有劳动关系,张振亮主要职责:农村电力设施安装、巡视、维护、抢修、更新改造及农村电费的核抄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长垣县电业局证明、供电所专职农电工工作标准,证明长垣县电业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张振亮是长垣县电业局农电工,负责管理张辛店村六个台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