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地址:长垣县城南第二行政办公区10号楼3楼。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长垣县畜牧局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本科毕业,2007年4月至今任长垣县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2014年1月至今兼任中共长垣县农业局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因涉嫌犯滥用职权、单位受贿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7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2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本科毕业,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任长垣县畜牧局办公室主任,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任长垣县畜牧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1年9月至今任长垣县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单位受贿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7月1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专科毕业,2007年4月至2012年12月任长垣县畜牧局会计,2013年1月至今长垣县畜牧局财务科科长、会计。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时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诉讼代表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份,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在2007年度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时任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被告人王某某与时任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时某某共同商定,让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养殖户分摊实施该项目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人时某某负责收取。自此,在发放2007-2012年度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过程中,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共计向获批该项目补贴资金的26家养殖场收取费用525000元,未向交费养殖场出具收款凭证且未登记收入。经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收取的525000元全部用于招待费、福利、税务开票交税、招标代理费、办公费等支出。分述如下: 1、2007年度共有8家养殖场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分别收取长垣县赵堤华龙养殖场10000元、长垣县新生综合养殖场10000元、长垣县孟岗乡步寨村猪场20000元、长垣县养殖联合会20000元、长垣县新蒲牧业有限公司20000元、长垣县鑫旺养殖场10000元、长垣县赵堤镇铁民养殖场10000元、长垣县志民养殖有限公司20000元,共计120000元。 2、2008年度共有5家养殖场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分别收取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20000元、长垣县佘家协和养猪场20000元、长垣县利民养殖场20000元、长垣县赵堤养殖场20000元、长垣县苗占长贾养殖场20000元,共计100000元。 3、2009年度共有6家养殖场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分别收取长垣县新松养殖专业合作社30000元、长垣县富余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30000元、长垣县赵堤三联养殖场30000元、新乡市东风养殖有限公司30000元、长垣县富龙养殖场30000元、长垣县另外养殖场30000元,共计180000元。 4、2010年度共有5家养殖场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分别收取刘某某养猪场20000元、长垣县佘家云合养猪场20000元、长垣县卫兴养殖有限公司20000元,共计60000元。 5、2011年度共有3家养殖场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向长垣县赵堤方园养殖场收取费用20000元。 6、2012年度共有5家养殖场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分别收取长垣县永亮养殖场15000元、长垣县红强养殖场15000元、长垣县翔翔牧业养殖有限公司15000元,共计45000元。 案发后,长垣县畜牧局退出全部赃款。 为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收受他人5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时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代表被告单位组织实施或者直接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时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时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收取的525000元因公支出,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的诉讼代表人对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在2007年度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时任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被告人王某某与时任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时某某共同商定,让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养殖户分摊实施该项目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人时某某负责收取。自此,在发放2007-2012年度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过程中,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共计向获批该项目补贴资金的26家养殖场收取费用525000元,未向交费养殖场出具收款凭证且未登记收入。经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收取的525000元全部用于招待费、福利、税务开票交税、招标代理费、办公费等支出。分述如下: 1、2007年度共有8家养殖场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被告单位长垣县畜牧局分别收取长垣县赵堤华龙养殖场10000元、长垣县新生综合养殖场10000元、长垣县孟岗乡步寨村猪场20000元、长垣县养殖联合会20000元、长垣县新蒲牧业有限公司20000元、长垣县鑫旺养殖场10000元、长垣县赵堤镇铁民养殖场10000元、长垣县志民养殖有限公司20000元,共计1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