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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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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4)长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峰,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长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峰,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峰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英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9日,被告人王建峰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号牌为豫GND002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2013年1月12日,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领秀城小区门口,王建峰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是“自己要账要回的车”,将此车押于张某某,借60000元现金,向张某某出具了一份60000元的借款凭证。2013年3月14日,王建峰从郑州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号牌为豫AP010U的奔驰C200轿车,2013年4月3日,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领秀城小区门口,王建峰对张某某谎称是“自己要账要回的车”,将此车押于张某某,将本田雅阁车开走,又向其借40000元现金,重新向张某某出具了一份100000元的借款凭证,同时以支付60000元借款利息的名义交给张某某5400元现金。两次所借款项用于支付车辆租金和个人开支。2013年8月12日夜,因未及时支付租金,郑州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奔驰车从长垣县领秀城小区开走。张某某多次追要,王建峰均避而不见,后王建峰妻子侯某某归还张某某18000元。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227000元。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建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被告人王建峰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号牌为豫GND002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2013年1月12日,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领秀城小区门口,王建峰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该车是“自己要账要回的车”,将此车押于张某某,借60000元现金,向张某某出具了一份60000元的借款凭证。2013年3月14日,王建峰从郑州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号牌为豫AP010U的奔驰C200轿车,2013年4月3日,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领秀城小区门口,王建峰对张某某谎称该车是“自己要账要回的车”,将此车押于张某某,将本田雅阁车开走,又向其借40000元现金,重新向张某某出具了一份100000元的借款凭证,同时以支付60000元借款利息的名义交给张某某5400元现金。两次所借款项用于支付车辆租金和个人开支。2013年8月12日夜,因未及时支付租金,郑州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奔驰车从长垣县领秀城小区开走。张某某多次追要,王建峰均避而不见,后王建峰妻子侯某某归还张某某18000元。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227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豫AP010U奔驰C200轿车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建峰租赁的豫AP010U奔驰C200轿车。

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建峰,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

3、郑州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出车单、验车单、客户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证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王建峰从郑州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号牌为豫AP010U的奔驰C200轿车。

4、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2013年1月9日,被告人王建峰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号牌为豫GND002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

5、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住长垣县樊相镇聂店村。

6、抵押贷款合同,证明2013年4月3日,被告人王建峰将豫AP010U奔驰C200轿车押于给张某某,张某某借给王建峰100000元。2013年9月15日,由侯艳利以相关抵押物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100000元。

7、收到条,证明2013年12月5日朱某某收到王建峰租赁其豫AP010U奔驰C200轿车钥匙一把。

8、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建峰到案经过。

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被告人王建峰被上网追逃情况。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证明2013年8月13日,王永涛向常丹银行账户汇款20000元。

11、新乡市高新区中立汽车租赁车行证明、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豫GND002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系其车行车辆,2014年4月份已转卖他人。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乡市高新区中立汽车租赁车行。

12、证人郭永茂证言,证明2013年1月12日,王建峰开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找到其,让其将该车抵押给别人借钱,其查看该车行驶证上的名字非王建峰,王建峰称该车是要账抵来的车,其就将王建峰介绍给张某某,王建峰对张某某也说该车是其要账抵来的车,张某某与王建峰办理了借款手续,张某某借给王建峰60000元。2013年4月3日,王建峰开一辆奔驰C200轿车在领秀城门口找到其,让其帮忙将之前抵押给张某某的本田雅阁轿车开走,将该辆奔驰C200轿车抵押给张某某,并再向张某某多借点钱,其查看该车行驶证上的名字是朱某某,王建峰称该车是要账抵来的车,其与王建峰找到张某某,王建峰对张某某称该车是要账抵来的车,王建峰给张某某签了一份总借款100000元的抵押贷款合同,将之前给张某某出具的60000元借条拿走,王建峰将奔驰C200留下停放在领秀城小区院内,将本田雅阁轿车开走。到该还款日期,联系不上王建峰,2013年8月12日夜,此辆奔驰C200轿车被人开走,联系王建峰爱人得知该车是王建峰在郑州租的车,并非要账抵来的车。

13、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14日,王建峰从郑州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号牌为豫AP010U的奔驰C200轿车,后来因找不到王建峰,其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领秀城小区找到该车后,将该车开回郑州。

14、证人侯艳利证言,证明其是王建峰的妻子,长垣的张某某找到其,告诉其王建峰用一辆奔驰车作抵押借了100000元,奔驰车被人开走,找不到王建峰,2013年9月15日,由侯明江、许建勋担保,其将其家五台车床及其弟门市的烟酒作抵押物,又与张某某签了一张100000元的抵押贷款合同,至2013年10月份,共支付张某某18000元。

15、证人陈渊超证言,证明其是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王建峰租车是由其接待的,2013年1月9日,王建峰从其公司租赁一辆号牌为豫GND002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王建峰租赁该轿车共花费51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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