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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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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范刑初字第00045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9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

(2015)范刑初字第00045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9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赵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范县濮城镇后三里店村以5700元购买了一辆无手续的福田五星牌农用运输车。经查,该车系清丰县韩村乡孟焦夫村村民胜某某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1076元。

另查明,案发后,该车已被失主认领。被告人董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立、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决定书,车辆技术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失主的身份情况及报案材料,公安查询车辆信息,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失主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系初犯,赃物已返还失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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