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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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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郸城县秋渠乡秋渠行政村097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郸城县秋渠乡秋渠行政村097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小丹、被告人张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初,被告人张x伙同罗x、杨x(以上二人已判决)等人,多次组织他人在郸城县鑫苑名家小区及“安化黑茶”茶楼内进行赌博。被告人张x在赌场内提供资金供他人赌博使用,从中获取高利,并协助罗x非法抽取渔利一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x、贺x、王x等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刑初字第6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4)郸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祖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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