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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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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郸城县宁平镇崔赵行政村后崔庄023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郸城县宁平镇崔赵行政村后崔庄023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素丽、被告人崔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17时许,因王好杰将展祖运撞伤一事调解未果,被告人崔x(即展祖运的女婿)等人强行将王x用汽车拉走,并将其带至郸城县南的一个院子内,控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4年5月15日18时30分许,郸城县公安局将王x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陈述、证人王x、张x、展x、展x、侯x等证言、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西城区派出所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以禁闭等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他人的身体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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