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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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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孙某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让他人为其伪造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初,孙某又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让他人为其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2014年9月1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新村北院附近,被告人孙某使用上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居民身份证,欲向被害人王某借款时,被王某识破。当日,被告人孙某拨打110并到公安机关处理纠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王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接处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表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孙某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让他人为其伪造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初,孙某又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让他人为其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2014年9月1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新村北院附近,被告人孙某使用上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居民身份证,欲向王某借款时,被王某识破。当日,被告人孙某拨打110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4年9月10日晚上21时许,其朋友张某甲问其现在有钱没,他一个叫孙某的朋友做生意急需用20万钱,月息三分,其说可以凑够20万元钱,但是必须有东西抵押。2014年9月11日早上6点半左右张某甲和孙某到其家楼下找其,孙某拿了一个他本人的身份证和一个叫李某某的身份证及一本房屋所有权人是李某某的房产证,让其看他所提供的身份证及房产证,问其把身份证及房产证作抵押,什么时间能放款,其说最早下午。后其发现这个叫李某某的身份证好像是假的,心里就有点担心房产证是不是假的,其找一个做房地产的经理帮其看房产证,对方说房产证是假的。其见到张某甲和孙某后就问孙某是不是想骗其,说他提供的房产证和房主的身份证都是假的,孙某说是朋友给他的,他不知道是假的,并说要找朋友问情况,并把车钥匙和他的身份证压到其这,但是后来一直打电话他不接,发短信他也不回,其就报案了。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与之相印证,证实了孙某向王某借钱,王某要求孙某提供房产证,后王某发现孙某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

2、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0号左右,其想贷款,对方说要其准备一个其本人的身份证,一个房产证和一个房主的身份证。后其把自己的真身份证和其以前办的假房产证和身份证给对方了。对方答应贷30万元给其,后来对方说其的证是假证,让其赔偿他损失,还扣押了其身份证和车钥匙,其自己拨打110报警后,警察让其去派出所处理这件事。其使用的假身份证是在河南省安阳市办理的,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认识的,其给他们200元钱,他们通过特快专递给其寄过来的;假房产证是其在河南省濮阳市办理的,也是通过QQ认识的,其给他们300元钱,他们通过特快专递给其寄过来的。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从孙某处扣押李某某身份证一张和房产证一张。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显示: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南路某号院某号。

经查询全国公安系统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孙某身份证号的信息。

该证据证实孙某提供的身份证是假的。

5、孙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显示:房屋产权所有人:李某某,房屋坐落:中原区冉屯路东段某小区。

从郑州市房管局调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显示:房屋产权所有人:郑某某,房屋坐落:金水区郑花路某小区。

该证据证实孙某提供的房产证是伪造的。

6、辨认笔录,证实王某辨认出孙某就是拿假证件向其借钱的男子孙某。

7、接处警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9月11日电话报警。

8、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孙某系自动到案。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孙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亦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本案被告人孙某应在上述相应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

二、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艳艳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泊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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