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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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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天运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洛铁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毛天运,男,1955年4月4日出生。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洛铁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天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2015)洛铁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毛天运,男,1955年4月4日出生。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洛铁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天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天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9时50分,被告人毛天运到洛阳火车站进站口西侧“肯德基”餐厅,趁旅客孙某某睡着之机,将其上衣口袋的步步高牌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071元。被告人毛天运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5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50元,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请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毛天运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毛天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天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陈述、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提取笔录、手机图片及购买手机发票、赃款照片、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关于步步高牌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毛天运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天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天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天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充分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天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留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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