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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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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65号 罪犯张国松,男,仡佬族,小学文化,1996年4月17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3日作出(1995)郑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松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65号

罪犯张国松,男,仡佬族,小学文化,1996年4月17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3日作出(1995)郑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服判不上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1998年2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6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6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张国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月下旬,该犯向李某某要工钱未果,对李不满,欲偷走李的儿子作人质要工钱,1月29日清晨,该犯携带匕首进入李的岳母弓某某的住室,将弓某某惊醒,弓与该犯搏斗,该犯将弓刺死,后又将弓的女儿任某某刺成轻微伤。

罪犯张国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连续表扬2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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