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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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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75年5月10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城关镇建设东路张小庄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75年5月10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城关镇建设东路张小庄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7日上午,因家庭债务纠纷,被告人张x爬到王x皮肤科楼顶,将正在安装的广告牌砸坏。经郸城县物价局评估鉴定,被砸坏的广告牌价值为人民币5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赵x、闫x、王x等证言、现场方位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超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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