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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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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王x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66年11月15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文化,郸城县看守所巡视、监控民警,住郸城县城关镇支农路168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12月22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66年11月15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文化,郸城县看守所巡视、监控民警,住郸城县城关镇支农路168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别名王志力,男,1985年3月19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看守所巡视、监控民警,住郸城县城郊乡郑小楼行政村马腰庄村。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王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王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刘x、王x作为郸城县看守所巡视、监控民警,值班时未能遵守《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同时离开工作岗位,到伙房吃晚饭,致使巡视监控空岗。2014年3月9日17时19分至25分,郸城县看守所16号监室在押人员王x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被告人刘x、王x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致使王x鼻腔大量出血,后住院治疗期间死亡。经鉴定:王x生前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疾病,本次外伤造成器官血液灌注不足,致缺血、缺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案发后,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此事件的所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民权、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仵x、张x、徐x、郭x、谢x、鲁x、杨x、李x、刘x、李x、王x、魏x、信x、段x、张x、张x、周x、赵x等证言、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书、监控录像、协议书、领条、二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王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吃饭时脱离监视岗位,监管不力,致使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疾病的在押人员,因外伤造成鼻腔出血,而诱发死亡,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报告,死者王x生前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疾病,本次外伤,对其死亡只是一种诱因。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其进行了抢救。郸城县看守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协议,并给予了赔偿,死者家属放弃追究此事件的所有责任。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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