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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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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豆门乡后刘庄。因涉嫌非法生产假药犯罪于2014年2月27日到郸城县公安局投案,同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豆门乡后刘庄。因涉嫌非法生产假药犯罪于2014年2月27日到郸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金华、被告人冯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5月份,被告人冯x伙同豆x(已判刑)等人在郸城县汲冢镇四中对面一厂房内,在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空心胶囊1053箱,已销售927箱,销售金额388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守起、冯连凤、张柳林等证言、记账本、周口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报告、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药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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