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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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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男,1985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男,1985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4)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谢x伙同胡x(另案处理)驾驶红色大架摩托车,在郸城县张小庄桥东河北沿水泥路上,对骑电动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陈静静、赵瑞进行抢夺,将赵瑞手中的包及包内两部手机、现金1000元等物品抢走,后二人驾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其中一部荣事达手机价值230元;2014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谢x伙同胡x驾驶红色大架摩托车,在郸城县城关镇阳光医药超市西金霞超市东,将被害人代丹丹手包及包内现金16000余元抢走,后二人将被抢现金平分;2014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谢x伙同胡x驾驶红色大架摩托车,在郸城县城关镇红房子饭店门口,对骑电动车路过此处的孙x进行抢夺,抢走被害人孙x白色三星手机一部和现金400元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58元;2014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谢x伙同胡x驾驶红色大架摩托车,在郸城县液糖厂门口西侧,对骑电动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刘侠进行抢夺,抢走黄金耳坠一枚,后二人驾驶大架摩托车逃离。经鉴定,被抢黄金耳坠价值2086元;2014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谢x伙同胡x驾驶红色大架摩托车,在郸杰超市门口趁被害人于艳丽不备将其手上戴的黄金手链抢走,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黄金手链价值2521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谢x伙同他人抢夺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x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辨称第一起犯罪我们抢了两部手机、现金18元左右,我自己留了一部荣事达手机;第二起犯罪我们抢了一部手机、现金15300元,手机当时就扔了;第四起犯罪我们抢了一个金耳坠,但是我认为价值太没有这么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谢x伙同他人驾驶红色大架摩托车,在郸城县张小庄桥东河北沿水泥路上,对骑电动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陈x静、赵x进行抢夺,将赵瑞手中的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两部、现金若干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的其中一部荣事达手机价值230元;2014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谢x伙同胡x驾驶红色大架摩托车,在郸城县城关镇阳光医药超市西金霞超市东,将被害人代x手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15300元等物品。后二人将被抢现金平分;2014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谢x伙同胡x驾驶红色大架摩托车,在郸城县城关镇红房子饭店门口,对骑电动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孙x进行抢夺,抢走白色三星手机一部和现金400元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58元;2014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谢x伙同胡x驾驶红色大架摩托车,在郸城县液糖厂门口西侧,对骑电动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刘侠进行抢夺,抢走黄金耳坠一枚。经鉴定,被抢黄金耳坠价值2086元;2014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谢x伙同胡x驾驶红色大架摩托车,在郸杰超市门口,趁被害人于艳丽不备将其手上戴的黄金手链抢走。经鉴定,被抢黄金手链价值252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x供述和辩解,我因为贷款到期,急等钱用。我和胡x说我俩飞车抢夺。没几天,胡x就推来一辆红色大架125银豹无牌摩托车。我们商量抢来的现金和东西平分,抢得多了多分给胡x200元给摩托车加油。2014年5月左右的一天,我和胡x中午吃过饭走到张小庄桥河北沿由西往东走,看到两个20多岁的女的,后面坐那个女的把一个包放在自己腿上。胡x问我,前面那个女的腿上有个包要不要。我说管要就要。然后,胡x骑着摩托车就超了过去,走到她们身边停了一下。我看她们的包也没背着,一伸手就拿走了。我们骑着摩托车加速就正东跑了。后打开包一看有两部手机,还有18块多钱,我只拿走一部荣事达手机。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我和胡x吃过中午饭骑着摩托车到街上找目标作案。走到金霞超市南边,我和胡x看到一个女的骑着一辆电动车由西往东走,电动车前边车篮里有一个手提包,我们两个就跟了上去。走到她跟前,当时,胡x开着车,我在车后边坐着,我伸手就把那个女的包拿走了。然后,我们就迅速正南,后看见包里面有一个身份证和15300元现金,包里面的手机响,我撂到土路边的井内。当时,我分现金7500元,胡x分7800元。2014年5月底的一天,吃过中午饭,胡x穿着一身白,我穿一身黑,胡x骑着摩托车带着我走到红房子门口。我们俩看到一个妇女骑一辆电动车从南往北走,她手里拿一个包。我们俩从南往北跟在她的后边,慢慢的靠近,走到她跟前,我伸手就把她的包给她抢走。然后,我们就骑着摩托车迅速正西走外环回去了。后我们俩打开包发现包内有400元现金和一个白色手机,我们俩各分200元,我们看那个手机前屏膜磨损了,就把手机扔了。2014年6月上旬,我和胡x吃过中午饭骑着摩托车,去西街寻找抢夺目标,在财鑫糖业西边,看到一个30多岁的女人骑着电动车,我们就过去。我拽了她一个耳坠,只拽掉一半,我们就往南边棉花厂方向跑了。2014年6月的一天吃过中午饭,我和胡x骑着摩托车去东街弄事(抢夺),走到郸杰超市十字路口时,我们看到两个30多岁的女人分别骑着电动车超过我们往东走。其中有个女的左手上戴有一个黄金手链。胡x问我,这个金手链做不做。我说你要停的话我就做。这时,她们停在郸杰超市门口路边说话,我伸手就把她的手链拽走了,当时用力过猛拽断了,我抢到手的也就三分之一左右;2、被害人陈xx、赵x陈述,证明2014年4月29日13点多钟,陈x骑着两轮电动车带着赵瑞去工业区鼎祥制衣厂报名上班。路过张小庄桥北沿往东去的水泥路中间段时,从后面过来两个年轻男子骑着一辆大架型红色摩托车到我的跟前,把赵x手中拿的手提包夺走。包内有两部手机、现金等其他物品。然后,那两个人就骑着摩托车往东跑了;3、被害人代x陈述,证明2014年5月15日13点20分左右,我骑着电动车带着刘梦雅在郸城县新华路上由东向西走,走到阳光医药超市斜对面时。从我们后面过来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有两个人,坐在后面的男子伸手将挂在电动车上手提包抢走了。后摩托车一加油门向西跑,在财源小学路口向北跑了;4、被害人孙x陈述,证明2014年5月28日中午,我骑着电动车从红房子门口这条路由南向北走,走到红房子门口时,车篮里的包被两个骑红色大架摩托车的人抢走了,后摩托车向北跑了。包里有400现金和一部三星手机等物品;5、被害人刘x陈述,证明2014年6月17日下午,我骑电动车走到液糖厂门口西时,被两个骑大架摩托车的年轻人伸手把耳坠给抢走了,抢走后他们往西走了;6、被害人于x陈述,证明2014年6月17日14时10分许,我骑着电动车去上班,走到郸杰超市门口时,突然有人从背后过来抢我的手链,一个穿白色的短袖花衣服,长得比较瘦的人骑着红色摩托车,另一个穿黑色长袖褂子,戴黑色帽子,帽子和褂子连体的人坐在后座抢夺我的手链。抢走后那俩人就开着摩托车跑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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