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90年7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90年7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x伙同王x、王x(已判刑)到郸城县汲水乡王大庄村村民赵x家中,将被害人梁x、赵x打伤。经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梁x所受损伤为轻伤;赵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x微、赵x陈述,证人王x、王xx等证言,人体损伤法医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